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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一定【比率:?
: (一) 新!开发区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旧区改造!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
! 《(二) 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三)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 (六)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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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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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补偿—费标:准:荆门城》区500元/m【2,县(市》)300元/m【2不能保证绿地面积!。,又不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化工《程竣工不得迟于主体!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按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标《准,:荆门?城区15元/—。 m:2,县(市)10】元/ m2,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其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进!行资格审查,禁止无!证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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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铺设通!讯、输电电缆—、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对城市绿化及】设施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同等《。价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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