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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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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一:定比率:
【 (一) 新】开发区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旧区改造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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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 (三《)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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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 ?(六)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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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补《。。偿费标准:》荆门城区500【元/m2,县—(市)300元/m!2不能保证绿地【面,积,,,又不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化》工程竣?工不得迟于主体【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按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标!准,:,荆门城区15元/ !m2,县(市—)1:。0元/ m》。2,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其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从事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进行资格审查—,禁止?无证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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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铺】设通讯、输电—电缆、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对【城市绿化及》设施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同《等价: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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