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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一,定比率:  【  : (一) 新开发】区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旧区?改造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  【   (二) 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三)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   ? (六)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补偿费标准:荆】门城区50》0,。元/m2,县(市)!300元/m2不能!。保证绿?地面积,又不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化工程竣《工不得迟于》主体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按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标准—:荆门城区15元/! m2,县》(市)10元—/ m2,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其》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进行】资格审查,禁止【无证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 铺设通讯》、输:电电:缆、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对城市绿化及设】施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同等价值—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