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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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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一定—比率:
!。(一:) 新开发区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旧》区改造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
!(二) 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三)》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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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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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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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补偿—费,标准::荆门城区500】。。元,/m2,县(市)】300?元/m2不能保证绿!地,面积,?。又,不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化工程竣—工不得迟于主体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按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标准:荆门城区15!元,。/ m2,县—。(,市)1?0元/ m2—。,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其?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从:事,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进:行资格审查,禁止无!证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铺设通】讯、输电电缆、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对城市?绿化及设施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同等价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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