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一定比】率:     】。(一) 新开—发区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旧区改》造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     (二】) 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三)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     (六【)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补偿费标准:荆!门城区500元/】m,2,县(市)300!元/m2不》能,保证:绿地面积,又不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化工:。程竣工不得迟于【主体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按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标》准:荆门城区15】。元/ m2,县(市!)10?。元/ m2,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其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 从事?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进行资《格审查,禁止—无证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 铺设通讯、输电】。电缆、?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对城:市绿化及《设施: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同等价值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