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投标人的人员;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条 认定为废标的投标被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