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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一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发改等部—门审批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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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等有关材料
!
—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
《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预—审审查出具》预审:意见;或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提交转【用,申请并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核《发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交转用申请及审【查意见并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核发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并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节 土地《征收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项目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实施《统一:征地实行征地—费用包干
—
】。 新?增储备土地不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征:地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按法》律规定支付
【
《 , : 批次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市人民政府作—为用地项目业主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外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作!。为用地?项目业主单》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报批—资,料,实施征地
】
【单独选址用》地项目由具体用【地项:目业主持用地报批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地,。申,。请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承包协议同时】预付征地款》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先拟订征地方案【报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经办】机构:将征地有关内容在】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组)予《以公告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工作人【员应:到现场调查核—实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相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征地【协议
】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对抢种的农作物!、林木及抢建的房】屋等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含社会!保障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属)物补偿】费
:
】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以货币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 市财》政、:审计、?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应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 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 ,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 ? ,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
】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占用储备】土地的应先经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同意后方可—向市政府申请划拨】。。用地
! 鼓励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程序为
》。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 :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
!
》 (三《)市政?府审查批准划—拨供地方《案;:
! (四)建设!单位支付征地成【。本及:相关税费;》
!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
第五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划!拨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者应按照规定!缴纳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
!
》。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报》省物价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宗地规—划绿:线图及规《划控制要求;—
!。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宗地勘测》及地:价,评估(储备土地除外!);:
!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应方》案;
! , 《 (四)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应方案组【织出让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及?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容积【率确需提《高的: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或入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办理
—
第六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一】)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 ?
《
: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六】。。)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 (七)权】。属有争议的;
】
, ,
】 (八)《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 (?一)转让《双方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 (二)资料!审查确?定是否符合》交易条件《;
?
:
】 (三)符合土【地交易条件》的进行宗地》权属调查; —。
:
【 (四》)审核合格后逐级报!。批; ?
?
【(五:),交纳:相关土?地税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节 】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申《请年:度计划并办理相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流转应》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加强对禁止》类和限制《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归土地《。所有:。者流转?收益管理及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决定流转中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镇建设规!划;:
《
【 (二)已依法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
》
— (三《)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且,未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
,
《 (四?),土地权属《。无争议
—第三: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应当—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第,三十六条《 规模化养殖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农业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
规】模化:养殖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收取土地《恢复保证金用于耕作!层的恢复
—
规!。模化养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进行非农业建【设
?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当地国土资源【分局审查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
】 , ,农村村民申请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三十八条 提倡农】村建高层住宅已【列入:整村:迁建和旧村改—造的:。不再新批《宅基地鼓励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
!
第三十九条— 城:中村、城《郊村建设应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村【内,空闲地鼓励合村并】点城区内的集体用】地应进行《整体规划《;城郊村庄应加【快中心村建》设
:
第八节 》节约集约用》地
第四十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低度利用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的应!采取:措施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 !土地供应严格按照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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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用地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各开发区(—。园区)?投资:强度按下列标准【执,行葛店开发区—。、花湖开《发区、红莲湖旅游】度假区、《梁子岛?生态:旅游:度假区均不得低于】130万元/—亩鄂州经济开发区】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其他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1:。00万元/亩—
】 鼓励工【。业项目进园区对不进!园区的项目应严格限!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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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确?定项:目土地供应总—量统一规划、控制预!留根据投资》进,度,分期:供应土地《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安置建房一【律实行集中统建不得!新批单门独户宅【。基地
第》四,十三条 现有工业用!地符合规划未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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