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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一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发改等部【门审批?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等:有关材料《
】。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预审审查出具预审意!见;或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提交转用申】请并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核发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交转用申》请及审查意见并【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核发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并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
第:三节 土地征收【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项《目,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实施统】一征地实行征地费用!包干
—
? 新增【储备土地不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征地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按《法,律规定支付》
— 批次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市人民政【府作:为用:地项目业主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外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作》为用地项目》业主单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报?批资料实施征地
!
— 单独选址用】地项目由具》体用地项目》业主持用地》报批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地申》请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承包协!议同:时预付征地款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先拟订《征地方案报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经办机构将征!地,有,关内容在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组)予以!公告
《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工作人员应到【现,场调查核实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相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征】地协议
《
—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对《抢种的农作物、林】木及抢建的房—屋,等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含社会】保障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属)【物补偿费
—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以货币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 : ,市财政、审计、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应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
》 :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第四?。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
, 《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 ?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
》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占用储备土地的】应,先经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同意后方可向—市政:。府申请划拨用地 】
— , 鼓励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程》序为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
》 ,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
?
! (:。三):市政府?审查批准划拨供【地方案?;
《
】 , (四)建》设,单位支付征地成本及!相关:税费;? ,
》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第》五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划拨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者应按照!。规定缴纳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
》 ,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报省物价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宗地》。规划绿?线图及?规划控制要》求;:
《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宗地勘!测及地价评估(储】备土地除外); 】
:
《 》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应方案;】
?
— (四—),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应方案—组织出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及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容积率确需提高的!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或?入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办理
《第六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 (一)】。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
《
【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六】)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 (七)权属—有争议的;
【
】 (八)—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转让双方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
,
— ,(二)资料》审查确定是否符合交!易条件;
【
?
,。 》。 ,(三)符合土—地交易条件的进【行,宗地权?属调查;
【 :
: : (四)【。审核:合,格后逐级报批;【
【 (》五)交纳相关土地税!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节 集!体建:设用地
《
第:三十二条《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申请年度计】划并办理相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流转应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加强对禁止类和限制!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
!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归土地所有者流转!收益:管理及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决定流转!中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镇!建设规划《。;
! ? (二)已》依法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
?
】 (三)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且未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
】。(四)土地权属无争!议
?。
第三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应当》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第三十六【条 规模化养殖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农业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
】 规模化养殖—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收?取土地恢复》保证金用于耕作层的!。恢,复
《。
《 规模化养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进:行,。非,农业建设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当地国】土资:源分:局审查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
《 农【村村民申《。请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
第三十八条 】提倡农村建高层【住宅已列入整村【迁建和?旧村改?。造的不再新批宅【基地鼓励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
》第三十九条 城中】村、:城郊:村,建设:应,。。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村内空闲—地鼓励合村并点城】区内的集体用地应进!行整体?规划;城郊村—庄应加?。快中心村建设
】第八节 节约集【约用地
第四十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低度利用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的!。应采取措施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 土地供—应,严格按照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执行
【
【 工业用地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各开发区(》园区)?投资强度按下列标准!执行葛店《开发区、花湖开发】区、红莲湖旅—游度:假区、梁子岛—生态旅游度假区均】不得低于《。1,30万元/亩鄂州经!济开发区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其!他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1》00万元/亩—
】 《鼓励工业项目—进园区对不进园区】的项:目,应,严格限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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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确—定项目土地供应总】量统一规划》、控制预留根—据投资进度分期供应!土地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安置建房一律实行】集中统建不》得新批单《门,。独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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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现有!工业用地符合—规,划未: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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