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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劳》保费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建筑劳保费用【)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并统一调剂拨付】给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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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及: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建》设、桥?涵道路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包括部属、!省属驻临沂建筑【企业外地进》临沂建筑《企业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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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临,沂市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市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受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建筑劳保费】用,的统一管《理各县(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劳保】费用的?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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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劳动等部门【和市人民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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