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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工贸开发区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地养护任务量【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城市绿地发生!病虫害养护单位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防治—;养护单位不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防治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养—护单位予以防—治并责令养护责任】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三十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钉、刻?、攀折花木采摘种】籽、:果实穿行绿》篱践踏草坪;
】 (二?。)依树搭棚、—盖房:、拴系牲畜》、晾晒衣物;—
: (:三)在草坪、花坛】、绿篱?内或行道《树下堆放物料设置】摊位;
—(四)倾倒》垃圾、污水》停放车辆;
】(五)?放,养家禽?、家畜;《
(六)挖沙】、取:土、采石《、焚纸?、筑坟;
(】七)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认管绿地、出】让城市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和广《告发布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 因?供电、通讯、供气、!筑,路、给排水等工【。程建设?或维护需要修剪【、移植绿化》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组织实施【其修:剪、移植费用由【工程:建设:或维护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绿【化,修复或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地,。所有权?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及—时处置倾倒的树木】危及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主管(所有)单位或!公民可?以先行修剪》和扶正?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八条 临》沂城内?古树名木(系指10!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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