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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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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4: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须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17】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计部门未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5,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抗震设防要—求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因—停工造成损失的应】进一步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及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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