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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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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市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按规定参与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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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九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或国家评审结果【确定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其它不须进行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的结果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对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地震部门审批—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其?它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对一些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十四条 本市!区域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加固?对抗震性能》极差:经加:固后隐患仍不能排除!。的地震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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