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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市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按规《定参与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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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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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九】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或国:家评审结果确—定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其【它不须?进行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的结】。果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对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地震部门】审批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其它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对一些】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十:四条 ?本市区?域,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加固?对抗震性能极差经】加固后隐《患仍不能《排除的地震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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