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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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市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按规!定参与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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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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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九】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或《国家评审结果—确定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其它不须】。进行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的结果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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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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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对【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地震部?门审批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其它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对一些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十四条 本市!。区域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加固对抗震性能】极,差经加固后隐患仍】。不能排?除的地震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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