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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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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市【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按规定参与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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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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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九!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或】国家评?审结果确定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其它不?须进行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的结果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对【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地震部门审—批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其它】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对一》些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十:四条 本《市区域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加】固对抗震性能极差】经,加,固后隐?患仍不能排除的地】震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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