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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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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市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按规定【参与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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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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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九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或国家评审结】。果确定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其它不须进行—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的结果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对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地震部?门审批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其它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对!一些: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十—。四条 本市》区域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加固对抗【震性能极《。差经加固后隐患仍】不能排?除的地震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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