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九条? 符合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单:位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按规定程序颁发拆】迁资格证《书或予以申报—;不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挪】作他用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 (三)规划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装修等【批准手续;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6个月《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停办: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办《法、数额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协议签【。订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30日?内到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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