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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第四十》五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未予批准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   《 , ,公告和地方性法规应!当于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徐州日报上!全,文刊登并在最近【一期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应,当予:以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