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所列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前》款第一项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内容的须有法!律明:文授权常务委员【。会方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
?。
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
,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
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提出的《一般列入《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议程;不足三十日】的列入?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议程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将法规草案、对】法,规草:案的说明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在分组《会议上宣读法规【草案全?文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审议—
,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法规!草案的体例》、,结构、条文及—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表决的【在第一次会议—审议前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在第二!次会议审议前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审议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意见 【
: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反【馈
《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第三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案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送【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
各机关、组织【、公民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审查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