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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立法计划 — 第四》条 本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确有立法必!要,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 第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省立法规划【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 》 , ,根据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 第七条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提前两个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