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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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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以下】程序: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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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
(—二)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
《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五)!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 ,。。(六)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
, (七)【。。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八)领取拆迁许可!证;
《 : , ,(九:)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十)开工前审计【;
《 :。 ,(十:一,)施工?图文:件的审查、办理【工程报建及招—标投标手续;—
(十二!)开工报告的审【。。批;
(!十三)?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登记等手续;
!
(十四】)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关行:业的验收《条件和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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