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以下程序后方【可开:工
《 ,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
(—二,),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五)【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
(—六)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 ,。 , (七)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领取拆迁【许可证?;
:
(九)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十《)开工前审计;【。
(【十一)施工图文【件的审?。查、办?理工:程报:建及招标投标手续;!
《 (十二》)开工报《。告的审批《;
:
(—十三)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登记等!手续;
【 (?十四)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关行业的【验收条件和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