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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以下程序后—方可开?工,。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 : (二)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五:。)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 (六)》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
(七)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八)领取拆》迁许可?证;
】(,九):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开工前审计;
!
(十【一)施工图文件的】审查、?。办理工程《报建及招标投标【手续;
】 (十二)开—工报告?的审批;《
: (十—三,)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登记等手续;
!。。
》(十四)《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关行业的》验收条件《和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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