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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二条 拆—迁房屋的估价—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并建立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公布制度   】在同:一拆迁范围》内原则?上选:择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拆迁办—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确定   【 拆迁人应当—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支付委托《评估费用评估费【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评估采!用的方法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日《 第四十六条【 ,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前5日内】应当将评估》的原则、方》法、主要估价因素等!予以现场公示—并进行现场》解释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的:权属资料《、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时!。可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拆迁:人出具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现》场张榜公布》并书面送达》被拆迁人 第【四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另行委托评估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 :申请复核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的《应在5日《内完:成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对前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复核!并于:5,日内出具最终结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