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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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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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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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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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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八条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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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拆,迁协议书;
【
(二)拆迁!房屋现状图》和安置房《屋,规划平面图;
】
(三—)房屋拆除安全保障!措,施;
》。
(四)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五)安置房—屋的准备情》。况及相关《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政策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再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翻建—以及装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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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以—上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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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自行《拆迁自行拆迁—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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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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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当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参照?拆迁安置补偿—费3%-6》%,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金?、停产停业补—偿费等?
腾空房屋】拆除费?用原:则上以料顶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评】估机构同时》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由拆?迁人:代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收回被拆【迁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证】件统一缴有关部【门,注销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和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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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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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到军:事设施、人防设施、!寺庙、教堂、文物古!迹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房屋《拆除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将拆迁资料!报市拆迁办存档【保存重要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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