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供:电单位及其供电设】施周围和沿线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成立供—电设施保护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供电设施】。保护有关《工作
》 , 供电单位应】当选聘、培训—。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居)电工等》专,兼职护线员组—织开:展,供电设施巡查、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供电单位应!。当在以下设》施和区?域设:立,保,护标志
】 :。 (一)》在架空?供电线路《。杆塔上、室外配【电架和供电设施【易受损坏地段设【置供电设施保护【警示牌;《
【 (二)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机械》、,车辆频繁《。经过的供《电设施设置警—示牌;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区【段设置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标明【导线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并?书面告知《公安:、交通等部》门;
》 》 ,(,四)设?立地下电缆永久性】标志注明《电缆走向、长度、】保护范围等》并书面告知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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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 (二)闯入变电、!调度:、供电场所扰乱生】。产秩序?封堵、破坏》进出道路损》坏供电设《施;?
?。 , : (三)打砸、破!坏通往供电场所【。的输水、供热管【道(沟)、水井【、泵站等设施;【
】 (四)在通往【。供电场所的输—水、供热管道(【沟)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利?用变:电、调度、》供电场所《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六)危?害供电专用光缆通】信线路的运行破坏供!电专用?通信:设施;
】 (》七,)盗:拆或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供电导【线、供电通》信光缆?电缆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警示牌》。;
《 》(,八)向供《电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 ?(九)在架空—供电: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其他放飞物;—
? : (十)—擅,自在供电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 (十—一)攀登杆》。塔或擅自在》杆塔上架《设供电、通信、广】播线路安装》广播喇叭、广告【牌,等;
》 —(十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种植攀附农作物;!
》 (十三)【在杆塔支柱间或杆塔!固定: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 (十四)—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挖掘】、取土、烧窑、烧荒!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安?装易燃易《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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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在供电】电缆沟内敷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
! (十六)—在距供?电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 《 (十七)非法收!购废旧供电设施【专用器材《;,
《 (十八)!在依法划《定,的供电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植物【;
! (十九)其他危害!供,电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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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作业—。必须与供电单位【。。协商同意《后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必要时供【电,单位应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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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迁移、拆除供电】线路设施;—
】(二)在《架,空供电线路》。。设施: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 《 ,(三)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
— :。 (四)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供电】线路保?护区时与架空—。供电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
(!五)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工程及敷》设管线、疏》浚,河道;
! , (六《)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电车线路!。及,其他线?路;
【 , ?(七:)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
— (八《)其:他影响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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