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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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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供》电单位及其供电设】施周:围和沿线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成立供电设施保护】。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供电设施保护—有关工作》
? 供电单位【应当选聘、》培训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居)电—工等专兼职护线员组!织,。开展供电设》施巡查、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供电单位应当—在以:下设施和区域—设立:保护标志《。
!(一)在架空供电线!路杆塔上、室外配电!架和:供电设施易受损【坏地:。段设置供电设—施保护警示》牌;
》 : : (二)》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机械、车辆频繁经过!的供电设施设置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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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区段设置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标明【导,线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并【书面告知公安、交通!。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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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立地下电缆【永久:性标志注明电—缆走向、长度—。。、保护范《围等并书面》告知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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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 (二)【闯入变电、调度、】供电:场,所扰乱生产秩序封堵!、破:坏,进出道路《损坏供电设施—;:
(!三)打?砸,、破坏通往供电场所!。的输水?、供热管道》。(沟)?、水井、泵站等设】施;
— 《 (四)在通往供电!场所的?。输水、供热管道(】。。沟)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利—用变电、《调度、供电场—所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六)】危害供?电专用光缆通信线】路的运?行破坏供电专用通】信设施?;
】 (七)盗拆或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供电导线、供【电通信光缆电缆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警示牌—;:
: (八)】向供电?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 (九《)在架空供电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其?。他放飞物;
! (》十)擅自《在供电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 (十》一)攀登杆塔或擅自!在杆塔?。上架设供电、通【信、广播《线路安装广播喇叭、!广告牌等;》,。
(!十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种植攀?附,农作物;》
? : (十三)【在杆塔支柱间或杆塔!固定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 (十四)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挖掘、?取,土、烧窑、烧荒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安装易燃易》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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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在供?电电:缆沟内敷《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
】。 ? (十六)【在距供?。电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十七)非法收购【废旧供?电设施专用》器材;?
】 (十八)在依法】划定的供电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植物;《
: (【十九)其他危害供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作业必须与!供电单位协商同意】后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必要时》供电单位《应,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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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迁移、拆—除供电线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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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架空供!电线:路设施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 (三)【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
《 (四)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供电线路保!护区时与架空供电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
—。 (五)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工,程及敷?设管线?、疏浚河《道;:。
《。 (六【)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电车线路及其!他线路;
! (》。七)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
! (八)其】他影响?。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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