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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供电单位!及其供电《设,施周围和沿线—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成立供》电设施保护》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供电设施保护—有关:工,作
供!电,单位应当选聘、【培训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居)电》工等:专兼职护《线员组织《开展供电《设施巡查、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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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供电单—位应当在《以下设?施和区域设立保护】标志
【 (》一)在架空供电【。线路杆?塔上、室外配电架】和供电设施易—受,损坏:地段设?置供:电设施保护》警示牌;《
— ?(二)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机械、车辆频】繁经过的供电设施设!置警示牌;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区段设置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标明导线】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并书》面告知公安、—交通:等,部门;?
】。。 (:四)设立地下电缆】永久:性标志注明电缆走向!、长度、保护范围等!并书面告知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 》 (一?)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二)闯入《变电、?调度、供电场—所,扰乱生产秩序封【堵、破坏《。。进,出道路?损坏供电设施;】
【。 (三)打砸、破坏!通往供电场所的【输水、供热管道(沟!)、:水井:、泵站等设施;【
《 ? (四《)在:通往供电场所的【输水、供热管道【。(沟)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利,。用变:电、调度、供—电场:。所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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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危害供电!专,用光缆通信线路的运!行破坏?供电专用通信—设施;
【 ? , (七)盗拆或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供电—。导,。线、:供电通信光缆—电缆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警示:牌;:,
》 (八《)向供电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
《。 (九)》在架空?供电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其他放飞物;—
? (十)】擅自在供电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 (十一)—攀登杆塔或擅自在杆!塔上架?设供电、通》信、广?播线路安装广播喇】叭、广告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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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种植攀附农作—。物;
【 , (十三—)在杆塔支柱间或】杆,塔固定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 (十四)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挖掘、取土【、烧窑、烧荒—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安装易燃—。。易爆设施;
【
(十!五)在供电电缆沟内!敷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
【 ? (十》六)在距供电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 (十七)!非法收?购废旧供《。。电设施专用器材;!
— (十八)在依】法划定的供电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植物;
【 (十九)!。其他危害供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作业!必须与供电单—位协商同意》后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必要!时供:电单位应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指导【和帮:助
》。 ? ,。 (:一):迁移:。、拆除供电线路设施!;
】 :。(二)在架空—供电:线路设施《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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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
— :(四)?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供电线路保护【区时与架空供电【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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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工—程及敷设管线、【疏浚河道;
】。。 (六)!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电车线路及其他】线路;《
《 ? (七)在架空供电!线路保护区》和供电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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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其他影响》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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