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 ,第十一条 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部门【、单位的会审意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1、管线工程规划】申请表;   ! 《2、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  : , : , 3、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图 【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根据城市规》划和地下管网布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  : (三)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管线工程设计图】; 《   ? 2、》管线单位《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   3【、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一并—提,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线【    —。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中发现资!料中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权】属后管线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管线数据资料 】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按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    (一!)放、验线记录表;!    】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地上安全标志】图;:  《。 , , : (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  》  (四【)测量记录》  《  ?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管线单位【应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   》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 需要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地上设置管线安!全标志;《原有地下《管线工程《没有地上安全标志】的应及?时补设《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或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单位地下管线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 第十》九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大修应—相对集中《实施需要《大,修的由管线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其它管《线,单位其它管线3年内!有大修计划》的应一并实施因管】线单位原因未一并】实施:的大修范围内的道路!等市政工程3—年内不得《开挖?   《 《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 :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审批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等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 上述资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无《偿享:用,    ! 第二十—五条: 因改造、维修地下!。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改造维?修,完工后1《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地下管】线报废、《拆除管线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