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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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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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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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部门、单位的】会审意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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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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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线工程规划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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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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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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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根据?。城市规划和地下【管,网布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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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 :(三)?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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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线工程设计图;】,。
— 2?、,。管线单位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
3、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一并提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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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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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线【
— ,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中:发现资料中》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权属》后管线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管线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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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按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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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
(【。一)放、验线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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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线竣工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地上安【全标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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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
— ,
:
, (四)》。测量记录》
【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管线单位》。应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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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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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地!。上设置管线安—。全标志;原有地下管!线工程没有地上安全!标志的应及时—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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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或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单】位地下管线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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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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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大修应相对集中!实施需要大修的由管!线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其它】管线单位其》它管线3《年,内有大修计》划的应一并实施因管!线单位原因》未一并实施的—大,修范围内的道—路等市政工》程3年内不得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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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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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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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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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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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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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审批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等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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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无【偿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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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因改造、维修地下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改造维修完工】后1: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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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报废?、拆除管线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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