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第十!一条 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部门、?单位的?会审意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管线工《程规划申《请表; —   》 2、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   ? 3、—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图》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根》据城市规划和地下】管网布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 ,  (三【)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1、管线工—。程设计图; 【    【。2、管线单》位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 3、—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一》并提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线   —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中!。发现资料中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权属后管》线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管线数据—资料?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按?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一)放、》验线记录《表,;    】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地上安全标志】图;  —  (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  》  (四【)测量?记,录: ,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管线单位应》。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    【需要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地上设置【管线:安全标?志;原?有,。地下管线工程—没有地上安》全标:志的应及《时补设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或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单位—地下:管线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大修:应相对集中》。实施需要大》修的由管线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其它管线【单位其它管》线3:年内有大《修计划的应一—。并实施因管线单位原!因未一并实》施的大修《范围内的道路—。等市政工程3年【内不得开挖 】 ,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   ?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审批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等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  《 上述资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无偿享用  !  — 第二十五条 !因改造、维》修地下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改造维修【完工后1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地下管线—报废、拆除管—线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