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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第十!一,。条,。 ,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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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部门、单位的【会审意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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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线】工程:规划申请表》;
! 2、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 3?、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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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根据城市】规,划和地下管网—布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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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 (三)》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1、管线工程【。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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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线单位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
》 3、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一并提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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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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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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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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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中】发现资料中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权属后管线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管线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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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按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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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
【(一)放、验线记】录,表;
—。
《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地?上安:全标志图;
!。
(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
《
(四】)测:量记录
【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管线单位应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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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地上设置管线—安全标志;原有地】下管线?工程没?有地上?安全标?志的应及时补设】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或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单!位地下管线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
?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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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大《修应相对《集中:实施需要大修的由】管线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其它管《线单位其它管线3】年内有大修计划的应!一并实施因管—线单位原因》未一:并实施的大修范围】内的道?。路,等,市政工程3年内不】得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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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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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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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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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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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审批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等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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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无偿?。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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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因改—造、:维修地下《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改》造维修完工》后1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地下管线报废【、拆除管线》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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