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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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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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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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部门、单位的会!审意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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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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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线工程》规划申请表;
】
2、!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
3、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图
】
,。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根据城市规划和地】下管网布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 ,。 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
》 (三)》。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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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线工程《设计图?。;:
2!、管:线单位?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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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一并提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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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中发现资料】。中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权属后!。管线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管线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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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按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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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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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放、验《线记录表;
】
《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地上安全标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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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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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测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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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管线单位应》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
? 需要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地上设置管线安全标!志;:原有地?。下管线工程》没,有地上安全标志【的应及时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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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或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单?位地:。下管线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大!修应相对集中实【。施需:要大修的《由管线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其它管【。线单位其它管线3】。年,内有大修计划的应】一并实施因管线单】位原因未一并实【施的大修范围内【的道路等《。市政工?程3年内不得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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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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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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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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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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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审批?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等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 上:述资: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无偿享《用
】
》第二十五条 因改】造、维修《。地下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改造维》修完工后1》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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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报废:、拆除管线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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