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第十!一条 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部门、单!位,的会审意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1、管线—工,。程规:划申请表; 】 ,  : ?2、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 3、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图 《  :。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根据城市规!划和地下管网布【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 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 (:三):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管线工程设!计,图; 《    — 2、管线单位【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   3、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一并》提,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线 【    《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中发现资料中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权属后管线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管【线数据资料》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按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 (一—。),放、验线记》。录,表; 《    —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地上【安全标志图;—    】 (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    】 (四》)测量记录  !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管线?单位应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 ,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   需要】。。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地上:设置管线《安全标?志;原有《地下管线工程没有】地上:。安全标志的》应及时补设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或《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单—位地下管线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 第十九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大修应相】对集中实施需要大修!的由:管线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其它管线单位—其,它管线3年内—。有大修计划的应一并!实施因管线》单,位原因未《。一并实施的》大修范围内的道【路等市政工程3年】内不得?开挖 《  : ,。 【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  :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审批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等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  上述资】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无偿享?用,   《 : 第二十!五条: 因改造《、维修地下》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改!造维修?完工后1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地下!管线报?废、拆除管线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