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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编制 ?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或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道路、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规划时项目法人应!同时: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 : 第九条》 新建小区、单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同时编】制地下管线》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 ? :。第十条 《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