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分 配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租!赁)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一次补】贴
?。
(一!),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
】
— (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的》家,庭;:
》 (三)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5000!元(包括《50:00元按计算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口计算家庭收入】);?
》。 (:四)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低收入标准由!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房管、】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进【行测算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 区《房产管理机构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有关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予,以公示
》
, 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自公】示期满5日内—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完成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报送材料】的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核准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不予核【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后,申请人?根据当年度》市政府?确定的方式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一)如?果实行实物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 (二【。)如果采取租—。赁方式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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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果【。采取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应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和《房屋买卖协议—、房:产,证等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或》当年计划发放补贴户!数时无?房户、持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应【当优先购《买或承租、领—取,补贴其余《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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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将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定比例用作》出租不?。再出售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二条— 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再—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领取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经!营性设施租售的收益!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该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开?发建设以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市国土资《源、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保】障,面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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