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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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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专用输电线》路两侧按供电—运行防护规程有关】规定严禁建》设构筑物和种植【树木、高杆作物【供水:管道两侧各5米及其!附,属设施周围5米【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的费用应由受!益方承担竣工后其水!表以外?产权(?含水表?)归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水表以内产权属于用!。户水:。表井由用《户负责维《修管理表井内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地下其他管道、!线路:与供水管道遇有平】行或:交叉时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启闭和转】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管道、闸门【、水表?。、消防栓、闸门井、!闸罐等?)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道破漏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管道抢!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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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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