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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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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专用输!电线:路两:侧,。按供电运行防护规】程有关规定严禁建】设构筑物和种植【树木:、高:杆作物供水》管道两侧《各5米及其附属【。设施周围5》米,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的!。费用应由《受益方承担》竣工后其水表以外】产权(含水表)归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水表以内产权属于!。用户:水,表,。井由用?户负责?维,修管理表井内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地下其》他管道、线》路与供水管道遇【。有平行或《交叉:时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启闭和转》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管道、【闸,门、水?表,、消防栓、闸门井】。、闸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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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道破》漏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管】道抢: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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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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