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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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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城市绿【化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应当?坚持城市《自然与人文特点【相结合、《远景目标与近期安排!相结合和突出—生,态效:益,原则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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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并,明确划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
【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做,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六条: 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定期统一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规划许可时须【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及建设单位绿化任!务完:成情况
》 经审查】合格在其《申报图纸上加—盖绿色?图章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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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达—。不到标准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设计方案应】当按程序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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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严格实行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企《业的资质《审验推行绿》化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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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用水的】管网和绿化》用水:量要纳?入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发,展节水型绿化—逐步:减少水资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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