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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1 2.【2.4 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范《围 :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 2.》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  《 2.?3.2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3.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 2.3.4 】。建设:基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 表21 】。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 ,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  ?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 2.3.5— 表2?-2、表《2-3、表2-【4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表2-2》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 住【宅层数 》 《。 居住区级 ! 小区级 ! 组团级【 : 居—住区级? 小】区级 【 组团级》 :。 : 》 1【-3(低) 】   】 0.8 ! : 1.0《  【 》 25?。 2【8 》 【 4-6(【多): 》 1.2 ! 1?.,6 【1.8 】 25 】 28 — 30 】 , 【 7-9(中高!), 》 1.《5 1.!。8 — 2.0《 —22 】2,5 — 28 》 , 【 《≥10(高)— 2】.0 2!.5 【 3.0 】 20 》 2—2 : 》25 ! 注1、居住区级】用地规模5》0-100公顷【;小区级用地规模】10:。-15公顷;组团】级用地规模》1-5公《顷  —   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组团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  — ,  3、银》滩旅游区内居住【用地控制指标按【银滩各?区控规确定城中村】改造应按北》海市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技!术规:。定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并编制规》划旧城?改造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可酌情?放宽 表2-【3, ,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控制指标 ! ! 用地分》类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一?类工业 ! ≥30且≤50】 《 ≤2.0 ! 》 —二类工?业 ≥!30且?≤45 《 ≤—。1.:6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0 】 ≤1.0 】 【。 单层】。仓库 ? ≥【30且≤50 【 , ≥》0.3且≤0—.5 》。 》 》 多层仓库 — ? : ≥30且≤50】 : : ≤2.0 ! : , 表?2-:4 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控—制指标 【 !  中心!城区 — , 中心城区以【外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多层 》 《 40% 【 3.0 】 ? , 35% — 2— 】 》 高层 】 35%》 5】.0 》 32%— — 4 》 注中【心城区指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 】。2.3.6 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2.:3.:7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的规定 表!2-5?。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 》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低层? 【多层 !高层 —。 低层 【 ? 多层 ! 高?层 【 ?。 ,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800 《 》1500 》 3500! - 】 1—500 !3,500 》 ,。 》2.3.8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2!.3.8.》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8《.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2—.3:.1:0,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表2!-6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小于!2 1】.0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 1.5 【 !。 : 大于、等于4、】小,于6 ? 2.0】 ? 【 大于、等】于,。6 》 2.《5 】 ,2.:3.11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3.1《1.1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 2.3.11.2!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3.11.3—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内(含】+5.0米(或【-2.0米》)); 2】.3:.11.4 —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2.3《.,1,1.5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 ?2.3.11.【6 :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