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2.1 【 城市?用地:分类
?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1
! 2.2.4 】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范围
2!.2.5 》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2】.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
2.3】.2 ?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2.3《.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2.3.!。4 建?设,基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
表《21 《。 ?。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
—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
,2.3.5》 表2?-2、表2-3、】表2-4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表2-2—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住】宅层数
— 居住区级】 ,
《。 , 小区级
】 , 组团级》。 ,
居住区!级
小!区级
— 组团级—
【
— 1-3(低)】
《 ,
《
, : 0.8
! 1.0
—
?
— 2《5
:。
? 2?8
—
!4-6(多》。)
?
, 1.—2,
,
《 1.?6
? 1.8【
25】。
—2,8
? 30
!
?
《。 ? 7-9《(中高)
—
: 1.5
【
1.【8
》 2.《0
22!
》 25
— 28
【 :。
,
— ?≥10(高》),
:
2.0
!
2.5
!
3.0】
20】
: 22
】 : 25
!
?注1、居住区级用地!规,模50-100公顷!;小区级用地规模1!0-15公顷—;组团级用》。地规模1《-,5公顷?
】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组团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
:
: 3、银—滩旅:游区内居《。住,用地:控制指?标按:银滩各区《控规确定城中村改】造应按北海市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技术规定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并编制规划》旧城:改造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可,酌情放宽
》
表2-《。3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控制指《标
! , 用地分类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一类工】业
≥!30且≤5》0
》 ≤2.0—
《
,。
: ,
—二类工业
!。。 :≥30且≤4—5
》 ≤1.6
!
—
三类工】业
》 ≥30—且≤40
! ≤1.0
—
, ,
》
单【层仓库
! ≥30且》≤50
!≥0.3且≤0【.5
】 :
多【层仓库?
≥】。30且≤《。50:
≤2.!0
?
?
表2-4 】。 , 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控制指标
】
【
】 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以外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多层
》 40—%
— 3.0》
: 3》5%
】 ,。2
【
》 , 高层
】 , 3?5%
【 , 5.0
— ? 32%
! 4
—
注中心城!区,指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
2.3.6 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2.3.!7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的》规定
表2-【5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低层 ?
,。
多—层
【 高层
》
? 低层
—
多—层
高!层
】
?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800
【 , 15?00
【 3500
【 -
—
15【00:
? 3500【
:
2【.3.8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2.3.8.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8.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
2.3.》10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 表2-6— , :。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 小于2
—
: 1.0—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大于—、等于4《、小于6
》
《 2.0
—。 :
】 :大于、等《于,6
》 2.《5
:
?
,
,
2.《3,.11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3.11.1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
2.》。3,.11.2》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 2.《3.11.3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内(含+5.0米!(,或-2.0米)【);
》 2.3.11.4!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2.3《.11.5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 , 2.?3.11.》6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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