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2.2.2 !。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1!
2.—2.4 》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范:围,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
》 2?.,。3 :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 2.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3!.2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3.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
2.3.4—。。 ,建设:基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
表21 【 ,。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
:。2.:3.5 表2-2、!表,2-3?、表2-4》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2-2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
— 住宅层数
】 居住区【级
— 小区级
】 组》团,级
居!住区级?
【小区级
】 :组团级
!
《
》1-3(低) 【
《。 ?
0.】。。。8
— 1:.0
】
2】。5,
28】
:
《
?
4-【6(多?)
1!.2
?
1.【6
【。。1.8
】 25
!28
?。
30
!
》 ,
》 7-9《(中高)
! 1.5
! 1?.8
】2,.0
— 22
】 , 25
《。
28【。
【
》 ≥10》(高) 《
2.0!
:。 2》.5
《 3.—0
? ? 20
【 :。22
— 25
— :
:
注1、居—住区级用《地规模50-1【00公顷;小区级】用地:规,模10-《15公顷;》组团级用地规—。模1:-5公?顷
— ?。。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组团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
3】。、银滩?旅游区内居住用地】控制指标按》银滩各区控》规确定城中村改【造应按北海市—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技术规定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并编!制规划旧城改造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可,酌情放宽
表2】-3: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控制指标
》
,
《
—用地分类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一类!工业 ?
≥3】0,且≤50《
《 ≤2.0
】
! 二《。类工:。业
》 : ,。≥30且《≤45
— ≤《。1.6
【
【 ?三,类工业
【 : ≥30且≤40
!
≤1.】0,
!。
单层仓库!
— ≥30且≤5【0,
≥0.!3且≤0.5
】
】 《多层仓?库
?
≥30且!≤50
【 :≤2.0
【
表2【。-4 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控制—指标:
】
?
】 ,中心:。城区
— 中《心,城区以外《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多层 !
:。 40—%
》 3.0
【
: 35%—
【2
—
】 高层
! ,35% 《
: 5.0
】
? :3,2%:
《 ?4,
【。
注中?心城区指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
2?.3.6《 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
2.3.7】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的规定
—。
表:2-5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
?
,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 ,800
【 1500
! 350—0
:
? , -
】1500
》
: ?35:00
—
2.3.8!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2.【3.8.《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8.: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2.3》.10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表—2-6 —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小于【2
:
》1.0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 大于、等》于,4、小于6》
2.】0
:
:
!。 大于、等于6
!
》2.5?
】2.3.11 【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3.11》.1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
2.》3.11.2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3.11—.3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内(含》+,5.0米(或-2.!0米));
】 2.3.》11.4 》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2.3—.11.5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 2.3《.1:1.6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