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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 :2,。.1.1《 ,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1 】2.2?.4 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范围 !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 《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2.【。。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3.2《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3】.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 2.3.4 】。建设基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表21 】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 : ,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  ?  :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2.:3.5 表2—-2:。、表2?-3、表2-4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表2-2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住宅层数 ! , 居?住区级 】 小区级 【 《。 组团级 【 ? ,居住区级 ! 小区《级 ? , 《组团级 】 : : 1-】。。3(低) 【 《  【。0.8 》 1.0 】 ,   — , ? 25 【 :28 》 , 》 : 4-6(【多) 【 1?.2 —。 :1.6 —。 1.》8 》 25 】 28 — 30 【 : ? 《 7》-9(中高)— : 1—.5 — 1.8 【 : 2.0 — 22 !。 : 25 【 , :28 】 ≥!10(高) ! 2.》0 》 2.《5 《 3《.0 2!0 《 22 】 25 — 》 注1、居住区级!。用地规模5》0-100公顷;小!区级用地规模10-!15公顷;组团级用!地规模?1-5公顷 —     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组团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     !3、:银滩:旅游区内居》住用地控《制,指标:按银滩各区控规确】定城中村改造应按】北海市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技术规定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并编制规划!旧城改造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可酌情!放宽 表2—-3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控制指标 ! 】 : ,用,地分类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一类:工业: ? ≥30且】≤50 】。。 ≤2.0 【 ! 二类工业 ! ≥—30:且≤45 ! ≤1.6 ! 《 《 三类工业— ? ≥30且】≤,40 ≤!1,.0 《 》 ? 单层仓库】 【≥30且≤5—。0 》 ≥0.3且【≤0.5 ! : 多层!仓库 — ≥《30且?≤,50 》 ≤2.0 ! 表2】-4 》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控制指?。标 】。 —  中】心城:区 》 中心城—区,以外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多层 ! ? 4《0% 】 3.?0 ? 35%【 》 2 — 【 高层 ! 35% ! 5.0】 —32% 【 : 4 》 注—中心城区指》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 2.3【.6 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2.】3.7 《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的规【定 表《2-5 《。 ,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低层 !。 , 多层 】 高层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 : : ,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 800 ! 《 150《0 《 35》00 》。 -《 《 :1500 【 , 3?500 《 ?。 《2.3.8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2》.3.8.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8.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 2.3.10【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表2【-6 《 ?。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 小于2 ! 1.0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 1.5 】 》 大!于、:等于4、小》于6 】。2.0 》 ? !大于、等于6 】 2.5 】 ? : , 2.3.11 】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3.11.1【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 , :2.3.1》1.2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 2.》3.11.》3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内(含+【5,.,0米(或-》2.0米))—; 2.3.!11.4《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2.3.》11.5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2.—3.11.6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