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1
2.【2.4 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范《围
: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
2.》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
《 2.?3.2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3.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
2.3.4 】。建设:基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
表21 】。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
,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 ?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
2.3.5— 表2?-2、表《2-3、表2-【4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表2-2》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
住【宅层数
》
《。 居住区级
! 小区级
! 组团级【
:
居—住区级?
小】区级
【 组团级》
:。
:
》
1【-3(低)
】
】 0.8
! : 1.0《
【
》 25?。
2【8
》
【 4-6(【多):
》 1.2
! 1?.,6
【1.8
】 25
】 28
— 30
】 ,
【 7-9(中高!),
》 1.《5
1.!。8
— 2.0《
—22
】2,5
— 28
》 ,
【 《≥10(高)—
2】.0
2!.5
【 3.0
】 20
》
2—2
:
》25
!
注1、居住区级】用地规模5》0-100公顷【;小区级用地规模】10:。-15公顷;组团】级用地规模》1-5公《顷
— 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组团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
— , 3、银》滩旅游区内居住【用地控制指标按【银滩各?区控规确定城中村】改造应按北》海市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技!术规:。定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并编制规》划旧城?改造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可酌情?放宽
表2-【3, ,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控制指标
!
! 用地分》类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一?类工业
! ≥30且≤50】
《 ≤2.0
!
》
—二类工?业
≥!30且?≤45
《
≤—。1.:6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0
】 ≤1.0
】
【。
单层】。仓库 ?
≥【30且≤50
【
, ≥》0.3且≤0—.5
》。
》
》 多层仓库 —
? : ≥30且≤50】
: : ≤2.0
!
:
,
表?2-:4 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控—制指标
【
!
中心!城区
— , 中心城区以【外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多层
》
《 40%
【 3.0
】
? , 35%
—
2—
】
》 高层
】 35%》
5】.0
》 32%—
— 4
》
注中【心城区指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
】。2.3.6 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2.:3.:7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的规定
表!2-5?。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
》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低层?
【多层
!高层
—。 低层
【
? 多层
! 高?层
【
?。
,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800
《
》1500
》
3500!
-
】
1—500
!3,500
》 ,。
》2.3.8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2!.3.8.》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8《.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2—.3:.1:0,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表2!-6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小于!2
1】.0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 1.5
【
!。 : 大于、等于4、】小,于6
?
2.0】
?
【 大于、等】于,。6
》 2.《5
】
,2.:3.11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3.1《1.1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 2.3.11.2!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3.11.3—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内(含】+5.0米(或【-2.0米》));
2】.3:.11.4 —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2.3《.,1,1.5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
?2.3.11.【6 :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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