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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1 2—。.2.4 —。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范围 !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2.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  2.3.!2,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3.3 !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 2.3.4【 建设基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 表21 【 ?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 ,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2.3.5 表2-!2、表2-》3、表2-4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2-2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 : 住宅层数 【 》 居住区级 【 小—区级: 《 组团级 【 《 居住区级 !。 《小区级? 组】团级 】 《 《 1-3(低—) 《 ?。 , , 《 0.8 — 1.0】  【 《 , 2:5 《 ?28 】 】4-6(多) ! 1.2 】。 1—。.6 — 1.8 】 2《5 》 28 》。 《 30 【 : , : 》7-9?(中:高): — ,1.5 》。 , 1.8 】 2》。.0 — , 22 》 25— 》 28 《 ! ≥10(高!) ? 2.0】 》 2.5 【 3.》0 — 20 》 2》2 ? ,。 2《5 : 注】1、居住区级用【地,规,模50-10—0公:顷;小区级用地规】模1:。0-15公》顷;:。组团级用地规模【1-5公顷 【   《。  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组团?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     】3,、银滩旅游》区内居住用地控制指!标按:银滩各区控规确【定,城,。中村改造应按北海市!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技术规定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并:编制规?划旧城改《造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可—酌情放宽 表2-!3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控制指标》 《 《 ? 用地分类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一类工!业 — ≥30且≤【50 《。 ≤2.0】 ! 二类工】业 】≥30?。且≤45 】 ≤1.6 】 — 三【类工业 】 , ≥30且≤40 !。 ? ≤1.》0 ! 》 单层仓库》 》 ≥30且≤50! ≥0.!。3且:≤0.5 【 】 多层》仓库 【 ≥3《。0且≤?50: 》 ≤2.0 — , 表2-!4 : 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控制指—标 》 , , , ?   》 中—心城区? 》 中心城区以外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多层 ! ?40:% — 3.《0, 35】% 《 2 】 】。 高《层 : 35%! ? 5.0 ! , ?3,2% 》 4 — : 注中心城!区指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 》2.3.6 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 2《。.3.7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的规定? 表2-5 】。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 , ?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 : 800 】 ,。 1500 ! : ?35:00 【 - — 1?500 《 3—500 》 》 2.3.》8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2.3【。.8.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8.2【 ,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2.3.1】0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 表2-6【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 小:于2 《 1.0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大于、等于4、】小于6 !2.0 【 ! ,大于、等《于6 》 2.5 【 — 2.3.1—1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3.11.1】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2—.3:.11?.2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 2.3.1】1.3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内(含【+5.0米(—或-2.0米—)):; ?。 :2,.3.11.4 】。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2.3.1—1.5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2.3!.11.6》。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