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
, 2.2 —。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1
2.2.!4 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范围《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
》 , 2.3《 ,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2—。.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2.3.2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2.3.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
2.》3.4 建设基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表21 ! ,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2.!3.5 表2-【2、表2-3—、表:2,-4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2—。-,2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住宅】层数 ?
? 居住区级【
? 小区—级
?
组团级】
居住!。。区级
【 小区级
【
: 组团级— ,
:
】 : 1-3(—低):
《
】 0.《。8,
》 1.0
】
【 , 25
《
, 28—
【 ,
? 4-》6,。。(多)
【 : 1.2
》
? 1.6》
—1.8?
2【5,
》。 28
】 30
【
: :
《 7-《9(中高)
】 1.5【
,。
《 ,1.8
】 2.0
》
22
】
, 25
!。 ?28
—。
【 : ≥10(高)
!。
2.0
!
》2.5
】 3.?0
【20
】22
【 ,。25
—
?
注1?、居住区级》用地规模50-【100公顷;小区级!用地规模10—-15公《顷;组团级用地规】模1-5公顷
! : , 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组团《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
!3、:银滩旅游区内—居住用地控制指标】按银:滩各区控规确—定城:中村改造应按北海】市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技术:规定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并编制规》划旧城改造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可?。酌情放宽
—表,2-3 《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控,制指标
】
用地!。分类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
— ? ,一类:工业
【 ≥3《0,且,≤50
】 ≤2.0
—
】
? 二类工业
】
≥—。。30且≤《45
?
《 ≤1.《6
》
,
【 三?类工业
【 :。 ≥:30且≤40
】 《≤1.0《
》
?
《 单层《仓库
!≥,30且≤50
【
≥0.】3且≤0.5
【
?
》
多—层仓库
》。
》≥3:0且:≤50
!≤2.?。0
》。
表2—-4 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控制指—标
】
》
》 中《心城区
】 :中心城区《以外: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多层
【 4?0%
》 ? 3.0
! 35%《
— 2
—。
?
? : 高?层 :
《 3?5,% :
5【.0
》 32% 【
,
4
】
《
注中《。心城区?指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
《2.3.《6 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 2.3.—7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的规定
》表,2-5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低层
!
多层 】
:。。。 高层
】。
】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
《 80《0
【1500
】 3?。。500
》 , -《
—1,500
!3500
】
2.3.】8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2.3.8.1 】。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8.!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2.3.《。10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表2-【6,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小?于2:
《 1.0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 大于?、等于4、小—于,6,
—。2.0?
,
:
【 ,。 大于、等于6!。
—2.5
【
?
2.3.》11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2.3.1【1.1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2.:3.11.2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3,.11.《3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内?(含+5.0米(】或-:2,.0米));
!。。 2.3.11【.4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2.3.11.【5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 :2.:3.1?1.6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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