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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2.1 【 城市?用地:分类 ?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1 ! 2.2.4 】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范围 2!.2.5 》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2】.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  2.3】.2 ?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2.3《.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2.3.!。4 建?设,基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 表《21 《。 ?。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 —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 ,2.3.5》 表2?-2、表2-3、】表2-4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表2-2—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住】宅层数 — 居住区级】 , 《。 , 小区级 】 , 组团级》。 , 居住区!级 小!区级 — 组团级— 【 — 1-3(低)】 《 ,   《 , : 0.8 ! 1.0 — ?   — 2《5 :。 ? 2?8 — !4-6(多》。) ? , 1.—2, , 《 1.?6 ? 1.8【 25】。 —2,8 ? 30 ! ? 《。 ? 7-9《(中高) — : 1.5 【 1.【8 》 2.《0 22! 》 25 — 28 【 :。 , — ?≥10(高》), : 2.0 ! 2.5 ! 3.0】 20】 : 22 】 : 25 ! ?注1、居住区级用地!规,模50-100公顷!;小区级用地规模1!0-15公顷—;组团级用》。地规模1《-,5公顷?     】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组团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 :  :   3、银—滩旅:游区内居《。住,用地:控制指?标按:银滩各区《控规确定城中村改】造应按北海市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技术规定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并编制规划》旧城:改造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可,酌情放宽 》 表2-《。3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控制指《标 ! , 用地分类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一类工】业 ≥!30且≤5》0 》 ≤2.0— 《 ,。 : , —二类工业 !。。 :≥30且≤4—5 》 ≤1.6 ! — 三类工】业 》 ≥30—且≤40 ! ≤1.0 — , , 》 单【层仓库 ! ≥30且》≤50 !≥0.3且≤0【.5 】 : 多【层仓库? ≥】。30且≤《。50: ≤2.!0 ? ? 表2-4 】。 , 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控制指标 】 【   】 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以外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多层 》 40—% — 3.0》 : 3》5% 】 ,。2 【 》 , 高层 】 , 3?5% 【 , 5.0 — ? 32% ! 4 — 注中心城!区,指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 2.3.6 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2.3.!7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的》规定 表2-【5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低层 ? ,。 多—层 【 高层 》 ? 低层 — 多—层 高!层 】 ?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800 【 , 15?00 【 3500 【 - — 15【00: ? 3500【 : 2【.3.8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2.3.8.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8.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 2.3.》10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 表2-6— , :。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 小于2 — : 1.0—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大于—、等于4《、小于6 》 《 2.0 —。 : 】 :大于、等《于,6 》 2.《5 : ? , , 2.《3,.11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3.11.1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 2.》。3,.11.2》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 2.《3.11.3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内(含+5.0米!(,或-2.0米)【); 》 2.3.11.4!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2.3《.11.5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 , 2.?3.11.》6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