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04-2015 建标库

8.5  基坑回填

8.5.1  永久性土方回填的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土方回填的边坡坡度,应根据当地经验或通过稳定性计算确定。

8.5.2  回填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土料不得采用淤泥和淤泥质土,有机质含量不大于5%,土料含水量应满足压实要求。

8.5.3  碎石类土或爆破石碴用作回填土料时,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每层铺填厚度的2/3,铺填时大块料不应集中,且不得回填在分段接头处。

8.5.4  土方回填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土料性质、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具,并确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重要土方回填工程或采用新型压实机具的,应通过填土压实试验确定施工参数。

8.5.5  黏土或排水不良的砂土作为回填土料的,其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容重,宜通过击实试验测定或通过计算确定。黏土的施工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之差可控制为—4%~+2%,使用振动辗时,可控制为—6%~+2%。

8.5.6  回填压实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夯)迹应相互搭接,机械压实应控制行驶速度。

    2  在建筑物转角、空间狭小等机械压实不能作业的区域,可采用人工压实的方法。

    3  回填面积较大的区域,应采取分层、分块(段)回填压实的方法,各块(段)交界面应设置成斜坡形,辗迹应重叠0.5m~1.0m,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应符合表8.5.6的规定,上、下层交界面应错开,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m。

表8.5.6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8.5.7  土方回填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沉降量或根据工程性质、回填高度、土料种类、压实系数、地基情况等确定。

8.5.8  基坑土方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外墙有防水要求的,应在外墙防水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防水层外侧宜设置保护层;

    2  基坑边坡或围护墙与基础外墙之间的土方回填,应与基础结构及基坑换撑施工工况保持一致,以回填作为基坑换撑的,应根据地下结构层数、设计工况分阶段进行土方回填,基坑设置混凝土或钢换撑带的,换撑带底部应采取保证回填密实的措施;

    3  宜对称、均衡地进行土方回填;

    4  回填较深的基坑,土方回填应控制降落高度。

8.5.9  土方回填的施工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方回填的施工质量检测应分层进行,应在每层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铺填上层土;

    2  应通过土料控制干密度和最大干密度的比值确定压实系数,土料的最大干密度应通过击实试验确定,土料的控制干密度可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检验;

    3  采用轻型击实试验时,压实系数宜取高值,采用重型击实试验时,压实系数可取低值;

    4  基坑和室内土方回填,每层按100m2~500m2取样1组,且不应少于1组,柱基回填,每层抽样柱基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5组,基槽和管沟回填,每层按20m~50m取1组,且不应少于1组,场地平整填方,每层按400m2~900m2取样1组,且不应少于1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