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04-2015 建标库

7  地下水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  地下水控制应包括基础开挖影响范围内的潜水、上层滞水与承压水控制,采用的方法应包括集水明排、降水、截水以及地下水回灌。

7.1.2  应依据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以及基坑支护设计和降水设计等文件,结合类似工程经验,编制降水施工方案。

7.1.3  基坑降水应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根据环境要求采用截水帷幕、坑外回灌井等减小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措施。

7.1.4  依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基础规模、开挖深度、各土层的渗透性能等,可选择集水明排、降水以及回灌等方法单独或组合使用。常用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适用条件宜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常用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适用条件

7.1.5  降水井施工完成后应试运转,检验其降水效果。

7.1.6  降水过程中,应对地下水位变化和周边地表及建(构)筑物变形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数据进行信息化施工。

7.1.7  基础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地下水的保护。不得随意、过量抽取地下水,排放时应符合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