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04-2015 建标库

5.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5.5.1  预制场地应平整、坚实、无积水。

5.5.2  预制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JC934等的规定。

5.5.3  混凝土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达到70%后方可起吊,达到100%后方可运输。

5.5.4  重叠法制作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与邻桩及底模之间的接触面应采取隔离措施;

    2  上层桩或邻桩的浇筑,应在下层桩或邻桩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30%以上时,方可进行;

    3  根据地基承载力确定叠制的层数;

    4  混凝土应由桩顶向桩尖连续浇筑,桩的表面应平整、密实。

5.5.5  混凝土预制桩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表5.5.5  混凝土预制桩制作允许偏差

    注:L为桩长。

5.5.6  单节桩采用两支点法起吊时,两吊点位置距离桩端宜为0.2L1(L1为桩段长度),吊索与桩段水平夹角不应小于45°。

5.5.7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管桩的叠层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径为500mm~600mm的桩不宜大于5层,外径为300mm~400mm的桩不宜大于8层,堆叠的层数还应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要求;

    2  最下层应设两支点,支点垫木应选用木枋;

    3  垫木与吊点应保持在同一横断面上。

5.5.8  预制桩在施工现场运输、吊装过程中,严禁采用拖拉取桩方法。

5.5.9  接桩时,接头宜高出地面0.5m~1.0m,不宜在桩端进入硬土层时停顿或接桩。单根桩沉桩宜连续进行。

5.5.10  焊接接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节桩接头端板表面应清洁干净。

    2  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置导向箍,接桩时上下节桩身应对中,错位不宜大于2mm,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

    3  预应力桩应在坡口内多层满焊,每层焊缝接头应错开,并应采取减少焊接变形的措施。

    4  焊接宜沿桩四周对称进行,坡口、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夹渣、气孔等缺陷。

    5  桩接头焊好后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合格后必须经自然冷却,方可继续沉桩,自然冷却时间宜符合表5.5.10的规定,严禁浇水冷却,或不冷却就开始沉桩。

表5.5.10  自然冷却时间(min)

    6  雨天焊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5.5.11  采用螺纹接头接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桩前应检查桩两端制作的尺寸偏差及连接件,无受损后方可起吊施工;

    2  接桩时,卸下上下节桩两端的保护装置后,应清理接头残物,涂上润滑脂;

    3  应采用专用锥度接头对中,对准上下节桩进行旋紧连接;

    4  可采用专用链条式扳手进行旋紧,锁紧后两端板尚应有1mm~2mm的间隙。

5.5.12  采用机械啮合接头接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节桩下端的连接销对准下节桩顶端的连接槽口,加压使上节桩的连接销插入下节桩的连接槽内;

    2  当地基土或地下水对管桩有中等以上腐蚀作用时,端板应涂厚度为3mm的防腐涂料。

5.5.13  桩锤的选用应根据地质条件、桩型、桩的密集程度、单桩竖向承载力及现有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5.5.14  桩帽及打桩垫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帽下部套桩头用的套筒应与桩的外形相匹配,套筒中心应与锤垫中心重合,筒体深度应为350mm~400mm,桩帽与桩顶周围应留有5mm~10mm的空隙;

    2  打桩时桩帽套筒底面与桩头之间应设置弹性桩垫,桩垫经锤击压实后的厚度应为120mm~150mm,且应在打桩期间经常检查,及时更换;

    3  桩帽上部直接接触打桩锤的部位应设置锤垫,其厚度应为150mm~200mm,打桩前应进行检查、校正或更换。

5.5.15  锤击桩送桩器及衬垫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桩器应与桩的外形相匹配,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冲击性,送桩器长度应满足送桩深度的要求,弯曲度不得大于1‰;

    2  送桩器上下两端面应平整,且与送桩器中心轴线相垂直;

    3  送桩器下端面应开孔,使空心桩内腔与外界连通;

    4  套筒式送桩器下端的套筒深度宜取250mm~350mm,套筒内壁与桩壁的间隙宜为10mm~15mm;

    5  送桩作业时,送桩器与桩头之间应设置1层~2层衬垫,衬垫经锤击压实后的厚度不宜小于60mm。

5.5.16  锤击沉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以下有厚度为10m以上的流塑性淤泥土层时,第一节桩下沉后宜设置防滑箍进行接桩作业;

    2  桩锤、桩帽及送桩器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桩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200;

    3  沉桩顺序应按先深后浅、先大后小、先长后短、先密后疏的次序进行;

    4  密集桩群应控制沉桩速率,宜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一侧毗邻建(构)筑物或设施时,应由该侧向远离该侧的方向施打。

5.5.17  压桩机的型号和配重的选用应根据地质条件、桩型、桩的密集程度、单桩竖向承载力及现有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设计压桩力不应大于机架和配重重量的0.9倍。边桩净空不能满足中置式压桩机施压时,宜选用前置式液压压桩机进行施工。

5.5.18  抱压式液压压桩机压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桩机应保持水平;

    2  桩机上的吊机在进行吊桩、喂桩的过程中,压桩机严禁行走和调整;

    3  喂桩时,应避开夹具与空心桩桩身两侧合缝位置的接触;

    4  第一节桩插入地面0.5m~1.0m时,应调整桩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300;

    5  压桩过程中应控制桩身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200;

    6  压桩过程中严禁浮机。

5.5.19  静压桩沉桩顺序应符合本规范第5.5.16条的规定,沉桩路线不宜交叉或重叠。

5.5.20  施压大面积密集桩群时,可按本规范第10.0.9条的规定执行,并应采取辅助措施。

5.5.21  静压桩应配备专用送桩器,送桩器的横截面外轮廓形状应与所压桩相一致,器身的弯曲度不应大于1‰。

5.5.22  静压桩施工过程中的桩位允许偏差应为150mm,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应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

5.5.23  对于挤土沉桩的密集桩群,应对桩的竖向和水平位移进行监测。

5.5.24  锤击桩终止沉桩的控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终止沉桩应以桩端标高控制为主,贯入度控制为辅,当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及风化岩时,可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控制为辅;

    2  贯入度已达到设计要求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予以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与设计协商确定。

5.5.25  静压桩终压的控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压桩应以标高为主,压力为辅;

    2  静压桩终压标准可结合现场试验结果确定;

    3  终压连续复压次数应根据桩长及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对于入土深度大于或等于8m的桩,复压次数可为2次~3次,对于入土深度小于8m的桩,复压次数可为3次~5次;

    4  稳压压桩力不应小于终压力,稳定压桩的时间宜为5s~1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