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砂和砂石地基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颗粒级配良好的砂石,砂石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mm,含泥量不应大于5%;
2 采用细砂时应掺入碎石或卵石,掺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砂石材料应去除草根、垃圾等有机物,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5%。
4.3.2 砂和砂石地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性施工确定分层厚度、施工方法、振捣遍数、振捣器功率等技术参数;
2 分段施工时应采用斜坡搭接,每层搭接位置应错开0.5m~1.0m,搭接处应振压密实;
3 基底存在软弱土层时应在与土面接触处先铺一层150mm~300mm厚的细砂层或铺一层土工织物;
4 分层施工时,下层经压实系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一层施工。
4.3.3 砂石地基的施工质量宜采用环刀法、贯入法、载荷法、现场直接剪切试验等方法检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