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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基本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否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咨!询机构和专》家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当事人也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计建:设[1996]【673号文)和襄樊!市社会公共产品生】产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意见【(襄办发[》1999《]53号)》的有关要求基本建设!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基:建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按【上,述规定应实行项目】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规定各种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要建立!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投资的比】例按:国,发[19《。96]35》号文:执行经国家、省和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建设【项,目中个别《情况特?殊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上报?可,行性报告时须附有】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凡【资本金不落实—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发给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行为都—要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实施监理—监理单?位的选定通过招标】投标公开进行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对于违法》实,施监理的单位和人】员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  (一)建立项目!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项目!建设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 ,     (二【),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     (—三)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挂牌公示工程—竣工:之后要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志—标明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资额【及相关的《技术质量指》标以明确责》任有利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凡在【襄樊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省属单位)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包【。。。括单纯设备购—置)的各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都要办【理投资许可证—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但每年要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全》市投资?许可证由市计—委统一管理市—计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各县—(市)区计》委代:发其它单位无权发放!不办理投资许可证的!项目计?划部门将取消建【设,。计划规划《、建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凡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建设【。、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包括国】债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门关于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设立专帐专》。人管理 《并建立财《务监督?机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竣工项目】必须经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方?能办理竣《工手续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中央、省!属在:樊,单位:在市计委《报批投资计划占【用,地方投资指标—的项目?)和使用国家、省】。。、市财政专项基金(!。含国债)的农林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凡】新开工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均!须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项目竣工后办—理竣:工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申请质监、环【保,、消防、审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单项?验,收,然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建设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县级》以,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