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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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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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
【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登记!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 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多家】驻闽分支机构的应当!明确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进行登记
!。 第七条 —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省外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驻闽《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
— (一)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系统】填报后打印件)【;,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驻《。。闽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不得《使用休闲娱乐—场所;
【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
【(六)设驻闽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上述: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省外企业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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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在!收到省外《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验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
【 , 通过登记的省【外企业信息系统将】自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条 》在我省登记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有《发生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在变—更1个月内通—过系统填写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详见附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原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一)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动;
— (二)企】业资质发生变化【;
? :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 (四)—驻闽负责人发生变动!;,
《 (五)驻【。闽办公场所发生变】动,
【登记受理部》。。门应按?第九条要求办理【省,外企业?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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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对登记【的,省外企业监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登记2年内!。不,。予重新受理登记
! (一【)发现企业》“系统”内的—。。信息材料是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 《(二)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过两起!以,上(含)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准入的;
【。 (四【)被列入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
— , 省外《企业:被撤销登《。记后未完成项—目可继?续施工至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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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发,生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监管事项所在!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在“系统《”,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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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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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