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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 :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 ?。。 , 第:五条: ,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登?记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 , 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多家驻闽分支机】构,的应当明确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进行登记》。 : , 第《七条 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明 ? ?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省】外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驻:闽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 (一)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系统填报后【打印:件);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四)驻闽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不得】。使,用休闲娱乐场所;】    —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 :     —(,六)设驻闽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上述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省外企业—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在收到省外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验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 ?     通过登!记的省外《企业:信息系统将自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我省【。登记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有发生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在变:。更,1,个月内通过系—统填写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详见附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原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 (一)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动; !。     (二)】企业资?质发:生变化;   ! ,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 ,(,四)驻闽《负责人发生变动;】。 ?   ? ,(五)驻闽办公场所!发生变动 —  :   登记》受理部门应按第九】条要求办理省外企业!登记变更《 第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对登记《的省外?企业:监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登记2年!内不予重《新受理登记》 ?    (一)发现!企业“?系统”内《的信息材料》是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   ?(二)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过《两起以上(含)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 ,    (》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准入】的;:  《   (四)被列】入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 》  :  省外企业—被撤销登记后未完】成项目?可继续?。施工至竣工》 》 第十二条 发生!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监:管事:项所在?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在“系统”【内公:布 《 ,。 第十三条 【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