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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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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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在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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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登记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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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多!家驻闽分支机构的应!当明确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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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省外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驻闽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 (一)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系统《填报后打印件—);: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四)驻【闽,。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不得使用休闲娱乐!场所;
【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
, ? , (六《)设驻?闽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上述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省外企业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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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在收到《省外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验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
通】。过登记的省外企业】信息系统《。将自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我省登—记,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有发生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在变更1个月【内,通过系统《填写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详见:附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原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一)!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动—;
— :(二)企《业资质发生变化;
!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 》 (四)驻闽负责人!发生变动;
】 (五—)驻:闽办公场所》发生变?动
? :。 , 登记受》理部门应按》第,九条要求办理省外】。企,业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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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对?登记的省外企业【监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登记—。2年内不予重—新受理登记
】 : , (一)《发现:企业“系统”内【的信息材料是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 (—二):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过两起以上(】。含)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准入的;
! (四)!被列:入,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
! , 省外企业被】撤销登记《后,。未完成项目》可继续施工至竣工】
第十】二条 发生—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监管事项所》在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在“系统【”内公布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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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