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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 【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 ,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登记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六条—。 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多家驻闽分支机构的!应当明确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进】。行登记 】 第七条 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明《 ,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省外》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驻闽—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 , (一?)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系统填【。报后:打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四)驻闽—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不得使用休】闲娱乐场所》;    【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    【 (六)《设驻闽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上述【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省外企业!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在收到!省外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验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    】。 通过?登记的省外企—业,信息系统将自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我省登记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有发生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在变更—1个月内通过系统填!写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详见附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原》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   (一)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动《;  》   (二)企业资!质发生变化; 【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    (》四,)驻闽负《责人发?生变动?;     (!五):驻闽办公场所发【生变动   】  :登记受理部门—应按第九《条要求?办理省外企业登【记变更? 第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对登记的《省外企业监》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登《记2年内不予—重新:。受理登记  】。 ,  :(一)发现企—业“系统”内的信息!材料是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二)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过两起》以上(含)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   ?。(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准入的; 【 ,    (四)被列!入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 【     省外企!业被撤销登记后未完!成项目可继》续施工至竣工 】 , , 第十二》条 发生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监】管事项所在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在“》系统”内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