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 在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登记【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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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多家驻闽分支机构的!应当明确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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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省外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驻闽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
【(一)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系统填报后打【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四)驻闽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不得使用》休闲娱?乐场:所;
—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
》 : (六)设驻闽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上述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省!外企业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在收?。到,省外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验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
— : :通过登记的省外【企业信息系统将自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我省登记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有!。发生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在变更1个月内】通过系统《填写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详见附?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原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一):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动【;
? : (二)—企业资质发生变化;!
《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 (—四)驻闽负责人发】。生变动;
— : (《五,)驻:闽办公场所发生变动!
? 《登记:受理部?门应按第九条要求】。。办理省?外企业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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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对登记的省外企】业监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登—记2年内不》予重:新受理登记》
》 (一)发现【企业“系统》”内的信息材料是】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 ,。 (二)】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过:两起:以上:(含)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 (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准入的】。;
— (四)被列【入,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
? 省外企【业被撤销登记后未】完成项?目可继续施工至【竣,工
》 第十二条 】发,生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监管事?项所在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在“系统”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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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