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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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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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登》记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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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多家驻?闽分支机构的—应当明确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进行登记《
第七条! 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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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省》外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驻闽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 (一)【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系统填报后打!印件:);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 (四)—驻闽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不》。得使用休闲娱乐【场所:;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
》 (六)设驻闽】。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上述—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省《外,企业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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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在收到【省外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验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
【 : 通过登记】的省外企业》信,息系统?将自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我《省登:记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有发《生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在变更1个月内通过!。系,统填写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详,见附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原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一)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动;
! (【二)企业资质—发生变化《;
: ,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四)驻闽负责人【发生变动;
【 《 (五?)驻闽办公场所【发生变动
【。 登记受理】部门应按第九条【要求办?理省:外企业?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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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各地要加》强对登记的省外【。企业:监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登记!2,年内不予重新受理】登记
— :。 (一)发现企业】“系统”《内的信息材料是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 ? (二)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过两【起,以上(含)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 (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准—入的;
《 (四】)被列入《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
】 省—外企业被撤销登记】后未完成项目可继】。续施工至竣工
【
第十二】条 发生》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监管事项所在】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在“系统”—内公布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