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造—价总站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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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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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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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
第【二十六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其】中异议处理部门为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的!省住建厅可委—托省造价《总站复核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省:造价总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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