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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造价总站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 ,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 《。 第二十六【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其中异议处理部门!为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的省住建厅可委托省!造价:总站复核《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省造价!总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 ,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