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附录二 面积、高度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计算规则计算,对于各类建筑及地下室层高不足2.2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式划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等代征的城市公共用地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3、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制定的保护规划执行。
  (3)除第(1)(2)条以外的其它建筑的建筑高度:
   ①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
   ② 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③ 坡屋面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