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 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
【。 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5
!
:
—
道】路等级
建筑【高度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
W》≥40米
】
25米《< W<4》0米
》
15《米< W≤2—。5米
W】≤15米
!
H≤24米】
?
,
8
?
6
—
5
【3,
24!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0
!
8《
,
,
,
6
—5
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
1《。2
10
!
,
8
—8
?
》 ?备注① 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后退最小距离】按表5减《半并不小于》。3米
! : ②】。 襄阳古城和樊城】老城内的建筑退让】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
! 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 表6
!
! ,。 《道路:等级
建筑高【度
城市】主干路
—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
:
?。
W≥4》0米
—
2:5米< W<40】米
15米!< W≤2》5米
—
W≤?15:米,
【。
H≤?24米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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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8
!。。
:。5
?
》2,。4,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5
】
:
12
【10
8
!。。
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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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0
】
备注① !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
【 《 : ,。 :。。 ② 襄阳【古城和樊城老城【内的:建筑退让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执行
! 《 【。 ③: 对较大规模的【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应符合第十二条】规定
《 4、工业、仓!储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
《 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5、表6!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
— 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
】 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 9、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 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7!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 ,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
— ,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最小距离 》 , 表7
】
【 ! ,建筑类别《 后退距离 建筑朝!向
:
居住类—建筑
》
非居住类建—筑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
!纵墙
多层!及以下
—
0.6
【
9
/】
6
【
?
,
中高层
【
0.45
】
10
》
/
/!
高层!。。
0.3】
?
13
—
0.?2
《
9
!山墙
—
多层及以下—
》/
5
!
/
?
5
【
中高层 】
/
—
7《
/
!/
【
高层
0!.15
9
!
,
/
7】
,
,
:
—备注当建筑》。高度>100米时高!度每增加1米退【界,距离增加0.—1米
第二十四】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后退规!划绿线或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
】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二十八条 》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 1、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
《 2、》国道两侧各》30米;
》 3、—省道两侧各1—。5米;
》 4、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1《。0,千伏:不小于10米;3】5千伏不小于20】米;:110千《伏不小?于,25米;220【千伏不小于》40米;33—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5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