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5
道路等级 |
城市主干道 |
城市次干路 |
城市支路 |
|
W≥40米 |
25米< W<40米 |
15米< W≤25米 |
W≤15米 |
|
H≤24米 |
8 |
6 |
5 |
3 |
24米 |
10 |
8 |
6 |
5 |
H>50米 |
12 |
10 |
8 |
8 |
备注:① 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后退最小距离按表5减半,并不小于3米。
② 襄阳古城和樊城老城内的建筑退让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6
道路等级 |
城市主干路 |
城市次干路 |
城市支路 |
|
W≥40米 |
25米< W<40米 |
15米< W≤25米 |
W≤15米 |
|
H≤24米 |
12 |
10 |
8 |
5 |
24米 |
15 |
12 |
10 |
8 |
H>50米 |
15 |
15 |
12 |
10 |
备注:① 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
② 襄阳古城和樊城老城内的建筑退让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执行。
③ 对较大规模的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应符合第十二条规定。
4、工业、仓储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
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5、表6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
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
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9、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7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最小距离 表7
建筑类别 后退距离 建筑朝向 |
居住类建筑 |
非居住类建筑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 |
||
纵墙 |
多层及以下 |
0.6 |
9 |
/ |
6 |
中高层 |
0.45 |
10 |
/ |
/ |
|
高层 |
0.3 |
13 |
0.2 |
9 |
|
山墙 |
多层及以下 |
/ |
5 |
/ |
5 |
中高层 |
/ |
7 |
/ |
/ |
|
高层 |
0.15 |
9 |
/ |
7 |
备注:当建筑高度>100米时,高度每增加1米退界距离增加0.1米。
第二十四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后退规划绿线或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二十八条 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
2、国道两侧各30米;
3、省道两侧各15米;
4、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10千伏不小于10米;35千伏不小于20米;110千伏不小于25米;220千伏不小于40米;33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5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