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 【
, 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5
!
,。。
?。 : 道路等【级
建筑》高度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路 :
城市支【路
》
W≥—40米?
》25米< W<40!。米
1【5米< 《W≤25米》
《
W≤15》米
》
H≤—24米
》
8
【
6
—5
?
3
》
:
,
24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0】
8
【
6
—
5
?
:
?
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
12
!10
?
8
—
8?。
》
备—注① 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后退最小距离!按表5减半并不小于!3米
》 《 , ,。 《 ② 》襄阳古城和樊城老城!内的建?筑退让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
】 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 表:6
【
】 道—路等级
》建筑高度
!城市主干路
!
城市次干路
!
,
城市支路
!
W≥4【0米 ?
?
2:5,米< W<4—0米:
:
:
15米<》 W≤25》米
?
W≤15米 !
H】≤24米
!。1,2
10
!
8
【。5
:。
《
24《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5
12
】
10
【
,
8
【。
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
,。
15
》
,
15?
12
】
10《
《
: : 备注① 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
】。 :。 — ②— 襄阳古城和樊城老!城内的建筑退让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执行
【 《。 》 《③ 对较大规—模的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应】符合第?十二条规定
【 4、工业、仓!储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
: 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5、表【6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 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
》 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
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9、】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 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7》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 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
, :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最小距】离 表7
!
》
:
》 , 建筑】类别 ?后退距离《 ,建筑朝向
居!住类建筑
》
非《。居住类建筑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
【
纵墙
【
多:层及以下
【
0.6》
9
!/
6
】
:
?中,高层
【0.45
【
10
【/,。。。
:
/
】
高层
】
0.3
—
13《
0.2
】
9《
山墙! ,
多》层及以下 》
/
—
5
—
/
《
5
—
?
,。
中高层
—
:
/
?
7《
/
—
/
》
高【层
?
:
0.15
!9
/
】
,
7
》
,
: : 备注当建筑高】度>100米时【高度每?增加1?米退:界距离增加0.1米!
第二十四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后退:规划:绿线或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第二十《八条 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1、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
— 2、国【道两侧各《30米;《
3—、省道两侧各15米!;
4、】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10千伏不小于【10米;35千【伏不小于《20米;11—0千伏不小于25】米;220千伏不】小于40米;33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5》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