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化验室分级和设置
3.1 分 级
3.1.1 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根据检测项目应分为三级。
3.1.2 城镇供水化验室的分级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城镇供水化验室的分级
注: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增加检测项目。
3.1.3 Ⅱ级及以上城镇供水化验室应具备对净水药剂及净水材料进行抽检的能力,检测项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的规定执行。
3.1.4 城镇供水化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城镇供水化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
3.1.5 城镇污水处理化验室的分级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 城镇污水处理化验室的分级
3.1.6 城镇污水处理化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 城镇污水处理化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