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2-2014 建标库

4.3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

4.3.1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施工前应了解与井筒装备安装的相关环境信息:井筒涌水量,瓦斯浓度、井壁施工质量,梁窝预留情况、井筒垂直度及实际井径变化技术参数,井下贯通和井筒窝底情况,凿井井架有关技术参数等;利用混凝土井塔、永久钢井架施工井筒时井塔、井架的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施工地点的气象、交通资料等;

    2  在制作吊盘及封口盘时,应保证井筒最小允许通风面积;

    3  对未贯通立井(盲井),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通风、排水要求;

    4  应有可靠的通信、信号装置;

    5  水泵的排水性能应满足井筒装备期间的施工要求;

    6  冬季施工时,应有防止井筒结冰的措施;井筒内结冰时,严禁施工;

    7  安装井筒装备期间,应与矿井通风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实时测量回风井中特别是井底、马头门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并应装设瓦斯报警装置;

    8  用于井筒装备的材料、设备,应分类摆放整齐,编号正确。

4.3.2  井筒装备施工设备与设施的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装备所需临时设备、设施的布置,应避开矿井永久设备、设施的位置。

    2  天轮平台、封口盘、吊盘的主要结构梁及其他悬吊设施应进行强度验算。

    3  交叉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隔离或封闭措施。

    4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井筒平面布置图、稳绞平面布置图、稳绞立面布置图、天轮平台布置图、封口盘结构图、吊盘结构图、供电系统图,施工进度图。

    5  施工期间,应编制临时改绞、设备下放、管路安装、电缆安装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6  凿井绞车控制宜采用变频电控集中控制。

    7  天轮平台的高度应满足绞车防过卷距离的要求。

    8  临时锁口和临时封口盘上不得有杂物,孔洞应封堵,封口盘梁与滑架间隙不应小于350mm;井盖门两端应加设活动防护栏。

    9  井盖门应设置开启限位开关,有条件的应设置井盖门自动开启装置。

    10  吊盘层间距应与井筒装备标准段层间距基本一致,层间应增设钢丝绳柔性连接作为保护。

    11  吊盘边缘与井壁之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0mm,方吊盘沿罐道上行时与罐道梁之间间隙不应小于100mm;吊盘上的孔洞应安设活动盖板或活动栅栏,方吊盘四周应加装防护栏杆。

    12  测量基准线的位置,不应影响打眼、安装锚杆、托架和罐道,测量基准线应使用直径不大于2mm的高强度钢丝。

    13  井筒装备期间用电设备应可靠接地,井筒动力入井电源应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电源;井筒和室外的电气设备应有防水设施,井筒装备期间的供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的规定,吊盘上应有满足施工的照明。

    14  井筒中施工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并固定牢靠,应远离火源。

4.3.3  标准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井口第一层罐道梁作为基准梁,并应设置测量基准线。基准梁的标高应依据井口设计标高复测定位。

    2  标准段各层的托架和梁标高,应用比长钢尺标定,利用测量基准线、钢尺、水连通管和线坠定位。

    3  用凿岩机打锚杆孔时,钎杆应水平,并应垂直于井壁,钎杆上设置限位装置控制打眼深度,孔深允许误差应为±10mm。

    4  安装锚杆时,外露长度保持一致。锚固剂应搅拌均匀,锚杆拉力试验每层不少于3根,锚固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时,锚固力不得小于50kN。

    5  安装托架时,用于找正托架的垫铁和方垫板应与托架焊接牢固,焊缝应作防腐处理,托架与井壁之间的空隙应充填密实。

    6  梁与托架的焊接处应进行二次防腐。

    7  安装罐道时,应根据测量基准线进行找正,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946的有关规定。

    8  每一层构件安装完毕,应认真清理所有杂物。

    9  升降吊盘后,应通知绞车司机吊盘所在位置,吊桶穿越吊盘时应减速,最大速度不应超过0.5m/s。

    10  升降吊盘后,应适当调整吊盘绳使吊盘保持水平,并应稳固在井壁上。

4.3.4  非标准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梁窝如未预留需开凿时,应以风镐开凿为主,采用爆破方式时,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施工;

    2  下井口安装基准标高点应与马头门底板标高一致;

    3  安装防撞梁、尾绳梁、楔形罐道,应充分利用吊盘结构与各层梁的平面关系,确定各梁的就位和固定方式;

    4  在井底拆除吊盘时,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3.5  井筒管路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托梁的主梁应与井筒装备标准段同步施工,副梁在管道安装时施工;

    2  管道用凿井绞车下放时,井口卡管梁应安装牢固,管道下方应加装导向装置;

    3  下放管路用的临时抱箍应经常检查;

    4  在井下焊接套管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淋水措施,焊接处应进行二次防腐。

4.3.6  井筒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应做交接电气绝缘试验,合格后方可敷设;

    2  利用凿井绞车下放电缆时,应采用不旋转钢丝绳,可在不旋转钢丝绳下端加接辅助细钢丝绳,专人跟踪观察电缆下放,电缆下端应加装导向装置;

    3  跟踪观察人员应与地面保持良好的通信,且有备用通信;

    4  当电缆经管子道向井下变电所或大巷拖运时,应避免电缆产生硬弯和扭结;

    5  卡固电缆时,压力要适中,不得损坏电缆护套;

    6  上井口预留的电缆应采取保护措施;

    7  电缆敷设弯曲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

    8  利用吊盘或罐笼安装电缆时,电缆滚筒应放置牢固,并应有防电缆溜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