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要求
5.1 除特殊功能性涂料以外的各类工业防护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1、表2、表3、表4的要求。
注:特殊功能性涂料是指绝缘涂料、触摸屏和光学塑料片用耐指纹涂料、150℃以上高温烧结成膜的聚四氟乙烯类涂料(耐化学介质、耐磨、润滑、不粘等特殊功能)、弹性体用氟硅涂料、电镀银效果漆(辐射固化型)、标志漆、电子元器件用保护涂料(防酸雾、防尘、防湿等特殊功能)等。
水性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无溶剂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辐射固化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4的要求。当涂料产品明示适用于多种用途时,应符合各要求中最严格的限量值要求。
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所有项目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其他类型涂料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多组分的某组分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产品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
5.2 各类工业防护涂料中除VOC含量以外其他有害物质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5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