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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成立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组在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组指导下具】体负责?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和实施监督! ? 第十二条 !各,市水利部门负责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成果的!市级审核《。汇集和?市,级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的》建设并对辖区内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项目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按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的公司、《厂家、?单位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调查评价【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所需的!基础数据准备—、工具软件系统由】水利部统一组—织,采购;调查评价现】场数据采《集终端、审核汇【。集软件定制》服务由省级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省?、市:级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要与已—建系统兼容并满【足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共享的要求 !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的,自动雨量《。、水位?站采集的水雨情数】据,要实现与水文部门的!。一,致和共享统一—接入省水利防汛【通信平台并》通过省级水文部【门的共?享测试 第十【八条:。 项目的》监测预警平台软件】。须获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 第十?九条 用于—项,目且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水文自动监测设备!或产品须获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的要求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专,用产品须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 第二【十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应【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实施】不得擅自《减少:和调整建设任务【项目建设任务—。确需部分《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市级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在确保完《成批准任《务前提下如有—资金结余按》照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农[》(2014)—73:号])执行结余【资金用于后续建【设的:项目:方案应报《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如超出?原批复概《算的:超,出部分由《。当地自筹落》实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半月报制度县(市】。、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分【别于每月1》5日、30日前向省!项目组和市级水利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动态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共】同抓:好制:度建设、招》标采购、项目—进,度、建设《质,。量、资金筹》措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影:响,建设:任务:执行或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