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照 明
7.2.1 生产厂房光源应根据房间高度及生产使用要求确定,宜选用节能环保光源。
7.2.2 照明灯具及附件应根据房间性质、建筑形式及环境条件等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区内应选用不易积尘、便于擦拭、易于消毒灭菌的照明灯具;
2 爆炸危险区域内应选用与其防爆级别及组别相适应的防爆灯具;
3 一般区域库房宜选用防电燃类灯具或三防灯具;
4 钢平台下宜选用点光源、防水型灯具。
7.2.3 生产厂房洁净生产区域的照度宜为300lx,其余区域照度及功率密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7.2.4 洁净区域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30min。
7.2.5 洁净区及其辅助房间区域吊顶内宜按需要设置检修照明。
7.2.6 生产设施应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局部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