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品生产厂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9-2014 建标库

7.2      

7.2.1  生产厂房光源应根据房间高度及生产使用要求确定,宜选用节能环保光源。

7.2.2  照明灯具及附件应根据房间性质、建筑形式及环境条件等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区内应选用不易积尘、便于擦拭、易于消毒灭菌的照明灯具;

    2  爆炸危险区域内应选用与其防爆级别及组别相适应的防爆灯具;

    3  一般区域库房宜选用防电燃类灯具或三防灯具;

    4  钢平台下宜选用点光源、防水型灯具。

7.2.3  生产厂房洁净生产区域的照度宜为300lx,其余区域照度及功率密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7.2.4  洁净区域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30min。

7.2.5  洁净区及其辅助房间区域吊顶内宜按需要设置检修照明。

7.2.6  生产设施应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局部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