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品生产厂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9-2014 建标库

3.6  工艺辅助系统

3.6.1  中药生产的工艺用水可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中药材洗涤、浸润、提取用水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饮用水标准,无菌制剂的提取用水应采用纯化水。

3.6.2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分配输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规范》GB50913的有关规定。

3.6.3  纯蒸汽的输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规范》GB50913的有关规定。

3.6.4  中药生产工艺用气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配置,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艺气体的净化系统应根据气源和生产工艺对气体纯度的要求确定。终端净化装置应设置在用气点附近,并应定期检查完整性。

3.6.5  真空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配置,系统设置应可靠、安全、节能、环保。

3.6.6  中药生产的配液系统和中药提取系统宜设置在位清洗设施,在位清洗设施宜与生产工艺系统相匹配,分段设置,并应靠近使用点。

3.6.7  中药无菌制剂生产宜设置在位消毒灭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