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基础施工
7.5.1 管道的天然地基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7.5.2 槽底局部超挖时,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的密实度;
2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7.5.3 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宜采用级配砂石或砂砾换填处理。
7.5.4 土弧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设前应先对槽底进行检查,槽底高程及槽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有积水和软泥;
2 当采用填弧法施工时,管道土弧基础支承角范围应用中、粗砂填充插捣密实,并应使其与管壁紧密接触,腋角部分与槽底应同步回填。
7.5.5 混凝土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基与管座的模板可一次或两次支设,每次支设高度宜略高于混凝土的浇筑高度;
2 管座与平基分层浇筑时,应先将平基凿毛冲洗干净,并应将平基与管体相接触的腋角部位,用同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填满、捣实后,再浇筑混凝土,管体与管座混凝土结合应严密;
3 管座与平基采用垫块法一次浇筑时,应先从一侧灌注混凝土,对侧的混凝土高过管底与灌注侧混凝土高度相同时,两侧再同时浇筑,并应保持两侧混凝土高度一致;
4 管道基础应按设计要求留变形缝,变形缝的位置应与柔性接口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