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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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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提出!水域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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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规,划,新建的水体》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控制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
【2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位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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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 《4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定
【
— ,5 现状》坑塘、低《洼地、?自然汇水通》道等水敏《感区:域宜:纳入水域《控制范围
】
4.2》.,3, 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
4《.,2.4 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系统:。规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各水体调《整后的控制水域【面积不?得小于其现状—的水域?面积
】。4.2?.5 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应依据水域控—制线确?定水域?控,制点作为水域控制和!监测督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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