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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水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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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提出水域】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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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规划新建【的水体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控制?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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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位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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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 4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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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现,状坑塘、《低洼地、自然—汇水通道等》水敏感区域宜纳入水!域控: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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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4.2!.,4 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系统规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各水体》调整:后的控制水域面【积不得小于其现【状的:。水域面积
》
4—.2.?5 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应,依据水域控制线确定!水域控制点作为水】域控制和监测督【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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