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工程混凝土模块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 CJJ/T230-2015 建标库

6.7  回填施工

6.7.1  基坑回填应在模块砌体达到设计强度、盖板安装并在闭水试验合格后实施。

6.7.2  构筑物两侧应保持同步回填,其高度差不得大于300mm,回填时不得使用重型机械,回填土的压实度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执行。当设计文件未明确具体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0.94。回填材料不得采用淤泥、有机土等,冻深范围内肥槽应使用非冻胀材料回填。

6.7.3  当构筑物位于路基、广场范围内,路基要求的压实度大于0.94时,应按路基要求的压实度执行,路基的压实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位于绿地或农田范围的构筑物基坑回填土的压实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0.85。

6.7.4  构筑物盖板顶以上500mm范围内的覆土回填不得使用重型及振动压实机械碾压。构筑物盖板顶500mm以上的覆土回填如需使用重型及振动压实机械作业,应根据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盖板设计承载力进行验算。

6.7.5  路面范围内,构筑物周边不易压实部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压实度,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有关规定。

6.7.6  构筑物回填材料可采用气泡混合轻质土,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气泡混合轻质土填筑工程技术规程》CJJ/T17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