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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建设—开工手续 第六条】 拆迁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 ,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予?以公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  协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下列有关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二)拆迁》补偿方式、标准【。;,。   (三)补偿】。价款:。。; :  (四)补偿【或者安置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  (五)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 (七)附属—设施补偿价款—;   (八)各】种,价款支付方式、时】。间;   (九)】违约责?任;   (十【)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拆迁书面协!议     拆迁人!拆除:自有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