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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建设?开工手?续 :第六条 拆迁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予以公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 (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 协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下列【有关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二)!拆迁补偿方式—。、,标,。准;   (—三)补偿价款;【。   (《四,),补偿或者安置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  (五)》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七)附】属设施补偿价款【;,   (八)各种】价,款支:付方式、《时间;   (九)!违约责任;   】(十)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拆迁书面协议【     拆迁人拆!除自有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