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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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建!设开工手续
第【六,条 拆迁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予以?公,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协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下列有关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二)【拆迁补偿《方式、标准;
!(,三)补偿价款;
! (四)补偿—或者:安置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五)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 (:七)附属设》施补偿价《款;:
: (八)各种价【款支付?。方式、时间;
【 (九)违—。约责任?。;
《(十)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拆【迁书面协议
】 , 拆迁人拆除自【有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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