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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建设:开工手续
第六条 !拆迁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予以公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协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下列有关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二)拆迁补!偿方式、标准—;
(三)补偿!价款;
(四)!补偿或者安置—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五)【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七)附属设—施补偿价款;
!(八:)各:种价款支《付方式、时间—;
(九)【违约责任;
— (十)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拆迁书】面协议
拆!迁人拆除自》有,。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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