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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建,设开工?手续 ?第六条 拆迁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 ,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予以—公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 (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 协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下列有》关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 ,(二)拆迁补偿【方式:、标准?;   (》三)补偿《价款:;   (四)【补偿或者安置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五】)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 ,(七)?附属:设施补偿价款; 】 , (:八)各种价款—。支付方式、时—间; ?  (九《)违约责任》;  ? (十)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拆迁!书面协议  —   拆迁人拆【除,自有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