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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建设开》工,手续 ?第六条 拆迁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予以公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  (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协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下列有!关事:项  ?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 (二)拆迁补【。偿,方式:、标:准;   (三)补!偿,价款;  》 ,(,四)补偿或者安置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五)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七)附!属设施补偿价款; !  :(八)各种价款支付!方式、时间》;   (》九)违约《责任;?   (十)—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拆:迁,书面协议   【  拆?迁人拆除自》有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