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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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建设开工】手续
第六条 拆】迁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予以?。公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协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下列《有关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二)拆迁!补偿方式、标准【;
(三—)补偿价款;
】 (:四)补偿或者安置】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成新!;
? (五)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七)附属设—施补:偿价款;
(】。八)各种价款支付】方式、时间》。;
(》九,)违约责《任,;
(十—)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拆】。迁,书面:协议
【。拆迁人拆除自有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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