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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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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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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的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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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海!。事和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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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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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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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为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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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用—户的用水《需求采取《妥善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和正常供水水压】。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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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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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或者在较大!区域降低水压—。的应当于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二十四小时前将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原因【、时间、范围以【及恢复正常供水【时间等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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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检查监督城!市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城!市供水水质》、水压?检查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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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清《洗,、消毒或者》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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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提》。供供水服务的义【务符合?城市:规划且用《水地:点具备规定供水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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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提供供水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并》接,。受用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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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当,将办理?供水服务《手续: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资料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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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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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减:供水量?、改变?用,水类别、《变更户名《或者暂停《、终:止、恢复供水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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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逐步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别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定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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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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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实,行安装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实:行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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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因供水企—。业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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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等限?。制性因素《不,宜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后!分别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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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并定期抄录水表读!数计:算用水量结算水【表应当经过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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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其安装的结算—水表进行管理—维护和不定》。期检查并按照规定的!更换周期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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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水表在更】换,周,期,内,发生计?量,失准或者停止—运行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更【换,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实:际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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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水表失准的按照】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定的误!差幅度计算; 】
(二】)结算水表停止运行!。的按照上一》次抄表计费日起至】水表更换日止的用】水天数乘以该用户前!。六个月的《日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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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处【理并重新《安装结算《水表:;因用户《的责任造成结算水】表损坏的重新安装】结,算水表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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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对结算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校:表,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与用户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校验《合格的用户应—当承担校验费—并按照结算水表【计,量的用水量交—。纳水费;校验—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承担校验费和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用水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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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供水【价格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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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违法收—。取水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
第四?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水费通】知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发出水费催交通知书!后超过三十日—仍,不交纳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法对《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水—或者限时供水措施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水措施》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及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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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对限时—供水或者停水—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第?四十六条 禁止实施!下列:盗水或者违法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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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二)?采取私装、》改装、倒装、损毁】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等手段取】水;
】
(三)采—取伪造、拆除、开启!结算水表《上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等手段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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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 《
【(五)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取水供】水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依法配备用水检!查人员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水检查人员—执行用水《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十:八条 用水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用户—。有盗水嫌疑的应【当制止和保护现【场,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下可以采用】摄影、录像》。、现场封存》涉嫌盗水装置—等措施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盗水水费按【照盗:水量乘以当时同类水!。价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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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水量按】照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确,定;盗水时间—按,。照盗水?日数乘以日》盗水时?间计算确《定
盗】水时间无法查明的】盗,水日数以一》百八:。十日计算《。;日盗水时间按照】不同:用水类别分》。别计算确定居民【生活用?水为四小时非居民生!活用水为八小时特】种用:水为十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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