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系统调试及测试
6.1 一般规定
6.1.1 纯水系统调试、测试应由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和设备制造单位参与和配合。
6.1.2 系统调试应编制调试方案,并应审核批准。
6.1.3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将完整的调试报告移交建设单位,调试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概况;
2 系统调试目的及依据;
3 系统调试条件;
4 系统调试的数据及分析;
5 系统调试结论;
6 系统调试数据附表及附图。
6.1.4 调试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纯水系统的土建施工、混凝土水池防腐施工应已完成,且排水设施通畅;
2 设备及相关管道、阀门均应全部施工完毕,压力试验合格,且记录应齐全;
3 系统所使用的化学药品应准备完毕,并已取样送检,且质量应符合使用要求;
4 调试所需的动力、检测仪表、安全防护用具均应准备到位,并应符合要求;
5 参加调试的人员应熟悉系统组成及相关技术文件,并应掌握设备调试操作规程。
6.1.5 调试检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检测仪器仪表应经计量检验单位计量检验、校准合格,合格证明应在其有效期内。计量器具、检测仪器的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满足检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