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水利工程的消防用水水源和供水方式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
8.1.2 水利工程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在技术要求上均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可以合用一个水源。
对于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供水压力高于生产、生活用水的压力,通常可利用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源进行加压后供给消防用水或单独设置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为确保供水安全,消防给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8.1.3 本条规定水利工程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按1次(1起)考虑。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1.1条规定:“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2.2条规定:“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上述对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的规定,无论是从办公、居住人口方面,还是从基地面积方面考虑,水利工程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都满足按1起(1次)确定的条件,因此本规范规定水利工程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1次。
水利工程的主要消防供水对象为厂房等建筑物和采用水灭火的机电设备,如水轮发电机或电动机、变压器、开关站、电缆廊道、油罐等。这些设备有的位于厂房内,有的位于厂房外。因此,消防给水量按设备灭火水量和建筑物灭火水量考虑,经具体分析计算后确定。
设备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是指设备本身的自动灭火装置用水量和有关的消火栓用水量。水轮发电机或电动机灭火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包括水轮发电机或电动机的自动灭火装置用水量和该机组段的1个厂房消火栓用水量。变压器、油罐灭火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包括本身设置的自动灭火装置用水量和有关的消火栓用水量,其目的是当这些设备发生火灾时,除了启动本身的灭火装置扑救火灾外,还应考虑在必要时用消火栓来阻止火灾蔓延扩大。
建筑物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是指最大一座建筑物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按本规范第8.3.1条和第8.3.2条的要求计算。
8.1.4 为及时扑救火灾,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以便直接从消火栓取水扑救。
对于不具备自流高压供水系统的水利工程,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为保证消防车可利用水龙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有效地扑救火灾的需要,并防止辐射热对消防人员的伤害,要求水枪布置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对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平时的管道压力也作了规定,要求保证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消火栓的栓口水压不小于0.02MPa。
低压给水系统的管网平时水压较低,灭火时由消防车加压至水枪所需压力。调查资料表明,从消火栓通过水龙带往消防车水罐内放水,再由消防车泵从罐内吸水供应火场用水,当使用两支平均流量约为5L/s的水枪时,消火栓所需压力约为0.1MPa。因此,规定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栓口水压应不小于0.1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