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87-2014 建标库

10  消防电气

10.1  消防供电

10.1.1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10.1.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供电,并应在其末端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0.1.3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系统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若采用直流系统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