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消防电气
10.1 消防供电
10.1.1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10.1.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供电,并应在其末端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0.1.3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系统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若采用直流系统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
10 消防电气
10.1 消防供电
10.1.1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10.1.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供电,并应在其末端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0.1.3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系统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若采用直流系统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