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87-2014 建标库

8.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8.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3.1的规定。

表8.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灭火用水量(L/s)

    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地面建筑物中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

        2  船闸、升船机的消火栓用水量按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建筑”确定,建筑物体积按水面以上所通过的船体最大体积确定。

8.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确定,但不应小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注:1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不应少于5L/s。

        2  高度大于24.0m的厂房,室内消火栓供水竖管不宜少于2根。

8.3.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2  消防给水管网干管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3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低压给水系统的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数量应按消防用水量计算,每个接合器的流量为10L/s~15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