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消防给水可采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8.1.2 消防用水水源可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8.1.3 消防用水量应按以下两项灭火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1 一个设备1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
2 一个建筑物1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
8.1.4 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
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平时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消火栓的栓口水压不小于0.02MPa。
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栓口水压不小于0.1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