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7.0.1 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40%,露天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7.0.2 室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0m。
7.0.3 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7.0.4 厂外地面油罐室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贮油设施时,应设置挡油槛;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7.0.5 油罐室不宜设置在厂房内。如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室、油处理室之间或与其他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 油罐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其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1个。出口的门应采用A1.50防火门;
3 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3;
4 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自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5 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7.0.6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7.0.7 油罐室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的电器应采用防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