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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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共消防设!施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营业性地《下场所内违法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等场》。所的安全距》离内或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焚,烧物品、动用—明火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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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或者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
】 ,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
!。 依法确定!为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图【纸检查和工》程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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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变更《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 确》需,变,更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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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依法—投入使用后需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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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 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消?防安全检查》事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二》)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管理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依法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技》术,规范操作;》
(三)!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临时?消防车通道;
! (四)—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
《。 : , ,(五:)施工现场的员【。工居住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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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供?水设施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委:托管理?的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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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和现有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消防设施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告知其服务的!单位:或者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建立志愿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 ,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
第:三十条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各产权】人应当按其》使用、管理》。。范围对各自专有【部分:消,防安全负责多产权公!共,建筑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产权人共同承—担
》 多产权【公共建筑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应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各《产权人应《共同: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
《
, —。多产权公共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的?维修、更新、改造及!整改火灾隐》患的经费由各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二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实施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委托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当及!时维修
【 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人】员不得脱岗
】
第三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对提供的《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委:托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出具相应报告书】。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接到委托单!位的通知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修复【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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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措:施;
(!三)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四)防火卷—。帘下:不得放置物品;
】
》(五)?厨房:油气烟道《应每月?至少清理一次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和维修》作,。业
》。。 公共娱乐—场,所及其营业房间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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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可《燃物品?仓库的电气设—。施、:线,路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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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安装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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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有关:标,准
【本市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和】从事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的企业】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单?位发生火灾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电气进—行检:测对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消防设施和—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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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证书方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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