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站址选择
3.0.1 站址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应用对象、应用位置、城乡规划、征地拆迁的要求进行,并应满足防火和防爆要求,且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站址方案。
3.0.2 站址选择应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宜利用荒地、劣地、坡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和现有设施拆迁工程量。
3.0.3 站址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站外公路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站址宜靠近可靠的水源。
3.0.4 站址应满足近期所需的场地面积,并应根据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的余地。
3.0.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站址:
1 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 爆破危险范围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0.6 站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3.0.7 站址选择的防洪及防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2 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3 当站址场地设计标高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可靠的挡水设施或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高于上述高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