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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统一规划【。
第》。十条 本市》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必】须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本市《的城市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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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必】须,综合配套《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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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涵盖本市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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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布局结】构,的特点和重点地段的!开,发建设的要求进【行中区、《东区、?西区、北《区、:南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珠海港区、航空港!区、鹤洲北》火,车总站区等区应当】编制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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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近期—开发建设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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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制?镇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的规定分别编制分】区规:划或者建制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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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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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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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编制【各阶段?规划应?当以:上一阶?段规划为依据—保持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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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采用:的城市勘察、—测量等基础资料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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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组织召开技】术咨询论证会—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城【。市规划正式定稿前】应当采?。取举办?展览会、《听证会等形式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广泛征询—市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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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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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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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规?划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人】口或者用地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使用功能以!及对外?交,通干道等重大事项的!必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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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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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公布;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公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全市各?。单位和市民的规划咨!。询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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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对确定!保护的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规划—。。。预留的风景区—等,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在控制》建设地带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配套建设为】由在上述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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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吸收先进经】。验制定高起》点,、,现代化、切合—本市:实际和时代发展需要!的,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并》按照: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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